- 福建南平某音乐会所,男子赵某站着与女子罗某发生了性关系。赵某被抓后,检察院指控其构成强奸罪。赵某及辩护律师认为,双方发生关系时是站立的,如果罗某不配合的话,性侵根本无法完成。检察院坚持认为其有罪,而法院的判决却让人直呼涨知识了。
凌晨时分,赵新成赴县城参加朋友的婚宴。晚上7点多,赵新成去往乐翻天音乐会所666包厢唱歌娱乐。旁边包厢的女子罗晓靖站在门口打电话,赵新成见其貌美靓丽,便走上前去搭讪并添加了她的微信。
返回包厢后,两人还在微信上聊了一会儿。晚上8点三刻时,罗晓婧在包厢门口与赵新成再次相遇。应赵新成邀请,罗晓靖跟着赵新成兜兜转转,来到了二三楼之间的楼梯拐角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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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赵新成开始亲吻搂抱罗晓靖,并抚摸她的身体。大约20分钟后,两人又来到了二楼的安全门处。赵新成此时更加放肆,不仅亲吻罗晓靖的耳垂,还用手去抚摸她的身体敏感部位。
罗晓靖告诉赵新成,自己想回去。赵新成说“要上去就一起牵手上去”,罗晓靖听到这话后就没有离开。赵新成见状,脱掉了罗晓靖的下身衣物,站在其背后想要与其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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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晓靖发觉情况不对,用手推了赵新成一下。赵新成并没有停止,反而说“没事一会儿就好了”。不到两三分钟,果然就完事了。不过,赵新成并未在她体内留下令人不堪之物。
事毕,罗晓靖匆忙返回自己的包厢,并将自己的遭遇告知朋友张武琦。十几分钟后,张武
琦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自己朋友被强奸了。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在666包厢内将赵新成抓获。
经查明,案发地点系半开放未封闭场所,赵新成与罗晓靖当晚都有饮酒。案发时罗晓靖还差两个月才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但其曾经谈过恋爱且有过性经历。
随后,县检察院以赵新成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其犯有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两月。赵新成不服,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一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
罗晓靖称,自己是被迫的。之所以当时没有反抗,是因为赵新成抢走了自己的手机。等到两人发生关系后,对方才还给自己。
而辩护人认为,结合人体生理构造的实际,背立式方式如果没有女性的配合,就难以发生关系。罗晓靖只需站直或者是将双腿闭拢,性侵就无法完成。赵新成同意律师的意见,指称没有罗晓靖配合,自己就无法完成。
那么,从法律角度如何评价此事呢?
1、什么情况下赵新成构成强奸罪?
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从重处罚。
一般来说,要认定赵新成构成强奸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是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式,致使罗晓靖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者不知反抗。其次,与罗晓靖发生了性关系。
如果有事实证明,赵新成并未违背罗晓靖的意志,则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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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罗晓靖尚未成年,是否属于对性的认知能力差?
检察院认为,罗晓靖尚不满18周岁,对性的认知能力比较差,所以不具备成年人的性认知和防卫意识。而法院经过审理则认为,并没有证据证明罗晓靖不具备辨别是非、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况且其曾经与异性恋爱并有过性经历。因此,对此不予采信。
3、两人站立着发生关系,能够证明罗晓靖同意吗?
罗晓靖在发生关系过程中,完全可以呼救但并未呼救,且未做出反抗行为,事后又曾称自己的手机当时掉落在地上,与手机被抢的事实前后陈述不一致。
认定性行为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应根据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罗晓靖在性行为过程中并未明确拒绝,且性交姿势需要一定程度的配合,因而不能认定违背其意志。
对于赵新成缺少配合就无法发生关系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符合客观实际,予以采信。最终,法院改判赵新成无罪。(为保护隐私,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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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成虽然被无罪释放,可是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如果他洁身自好,就不会遭受失去自由之痛苦。而罗晓靖作为一名未成年女孩,也要懂得自重自爱,千万不要随意与异性结交并酗酒,否则将会害人害己。
但是对于本案,仍有很多人持有异议。有人指出,以“被害人未激烈反抗”“性交体位需配合”为由质疑指控,这实质是要求被害人以“完美反抗”自证清白。我们应当明确“未反抗≠同意”“衣着暴露≠自愿”,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对于此事,您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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