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之前写过一篇文章,呼吁下调税收滞纳金比例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滞纳金改成“迟纳金”,比例仍然维持在万分之五,值此修订之际,觉得比例过高的,不妨去反馈意见反馈的人多了,或多或少还是会考虑一下吧。
另外,改成“迟纳金”,可能也是为了规避《行政强制法》里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带来的争议。
一直以来,对于税款滞纳金能否超过本金,存在极大争议,法院判决对此也有差异,两种观点都有支持。
笔者认为,税款滞纳金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理由倒不是什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而是缴纳税款的义务本身就不是“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缴纳税款的义务是来自税法,并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那么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或罚款,自然也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如果税款滞纳金不得超过本金,那么对逃税行为的罚款是否也不能超过1倍呢?
《行政强制法》是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行为加收罚款或滞纳金,而逾期交税本身就不是“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税收征收管理法》里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根本就不是《行政强制法》第45条所说的加收罚款或滞纳金。
笔者的观点,税收滞纳金(或迟纳金)还是属于利息性质,是对资金占用的时间性补偿。对多交的税款,相当于税局占用纳税人资金,退还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既然如此,对于迟交的税款,则不妨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税局相当于赚个银行贷款的钱,也基本可以了,或者降到按日万分之二左右,相对合理一点。目前年化18.25%,远超4倍LPR,还是有点高了。至于处罚当事人,可以同时提高罚款倍数来实现惩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五十九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状态:已发布 结束日期: 2025-04-27发表我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健全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按照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部署,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在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5年4月27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网址:https://www.chinatax.gov.cn),在首页主菜单“互动交流—意见征集”栏目;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网址:http://www.mof.gov.cn),在《财政法规管理系统》(网址:http://fgk.mof.gov.cn)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68号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邮政编码100053);或者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财政部税政司(邮政编码10082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对照表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5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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