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订的《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让我们一起来学习打卡吧!
Q
为什么要修订原来的《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A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多次作出工作部署。
原《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原《暂行办法》)构建起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的制度框架,为开展打击整治工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但近年来,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面临的形势日趋复杂,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强化打击整治的法制保障提出了新要求,原《暂行办法》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打击整治非法社会组织工作的需要,亟需出台新的规定。
Q
新《办法》与原《暂行办法》之间最显著的变化是什么?
A
最显著的变化是调整了规章的名称:
原为:
《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
现调整为:
《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办法》
因为“民间组织”已是一个历史性概念,将“非法民间组织”变更为“非法社会组织”,表述上更为准确。
Q
什么样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非法社会组织?
A
新《办法》明确,符合以下三种情形的,就是非法社会组织:
01
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02
社会团体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活动;
03
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
强调
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管理、尚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依法无需进行登记的组织,不属于非法社会组织的范围。
Q
若发现了非法社会组织,谁负责取缔呢?
A
新《办法》明确:
对于非法社会组织,应由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取缔。
同时,增加了“提级管辖”的规定,明确上级登记管理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办理下级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
明确了不属于登记管理机关管辖的范围:
即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进行查处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来源:中国社会组织动态
编辑:蔡 妍
校稿:胡 妍
陕西社会组织
电话:029-85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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