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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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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按照《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5〕7号)要求,自治区财政厅已下达文件明确自治区文化事业建设费减征政策: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3年内,对归属自治区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文件明确:全区各地区、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减征费用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以确保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要求:自2025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各级财政部门要围绕推进文化强国建设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予以支持,以确保相关工作和重大项目顺利进行。(记者 杨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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