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与生效:从“谈成了”到“能用了”!
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韩洪律师
摘要
合同成立与生效既相互关联又存在本质区别。本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为基本依据,从合同成立的生效的概念切入,简析“依法成立”的双重属性(有效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特别生效要件的类型化,以明确二者的联系和区别。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不同
(一)合同成立: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事实
合同成立的本质是当事人通过要约与承诺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形成法律行为的外观。其核心在于“合意”的达成,具体分为两类:
诺成性合同:仅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性合同:除合意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特定行为,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自然人借款合同,等等。
合同成立的法律意义在于,其标志着当事人缔约过程的完成,但其效力状态需进一步审查。
(二)合同生效:法律效力的赋予
合同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产生拘束力,权利义务关系得以确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合同从依法成立时即生效,但存在例外情形(如附条件、附期限或需批准)。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在于,合同产生履行效力,任何一方当事可以依约请求对方履行义务,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依法成立”:合同的有效要件与一般生效要件
(一)“依法成立”的三个条件
合同依法成立应当具备《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三个条件,该三个条件同时也是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
1. 主体适格性:当事人需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合同有效,其他合同须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
2. 意思表示真实性:意思表示不能存在瑕疵
例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可能导致合同可撤销,以虚假意思表示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3. 内容合法性:不得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原则上无效。例如: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无效,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因违反金融监管秩序无效。
(二)“依法成立”的效力递进
“依法成立”既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也是生效的一般前提。如果合同仅成立但未“依法”,则可能面临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的后果。
(三)“依法成立”的法律效果
依法成立的合同即使未生效,也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特别是对于依法经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一方未履行报批义务的,对方可以就未履行报批义务行为主张违约责任。
三、特别生效要件:法定与意定限制
(一)法定特别生效要件:批准、登记等程序要求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报批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因合同未生效而免除。
(二)意定特别生效要件:当事人通过约定附加生效条件或期限。
其一,附生效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实务中,对于以违法或者违背公序良俗事实或行为作为生效条件的,法院会首先认定该条件无效,然后再依据具体案情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对于当事以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或行为作为条件的,法院会依法认定合同不发生效力。
其二,附生效期限:期限届至时合同生效。例如,赠与合同约定“自赠与人退休之日起生效”。
四、结语
合同成立是“谈成了”,合同依法成立是“有效了”,合同生效是“能用了”。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生效,以合同“依法成立”为一般生效要件,以“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为特别生效要件。依法或依约不存在特别生效要件的合同,自依法成立时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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