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有网友发帖称,人死了,钱没了,事儿还没完!青岛聂磊,2013年因为涉黑被判死刑,当时法院判的是“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以为这事儿到这儿就结束了,结果2025年,法院又来一出,公告要“依法没收涉黑组织房产”。这一下子,问题就来了。
“个人全部财产”和“涉黑组织房产”,这俩概念能一样吗?财产登记讲究的是唯一性,排他性,说白了,房子写谁名就是谁的。按理说,没收房子,聂磊肯定有权说话,有权辩解。可问题是,人都死了十二年了,这还怎么抗辩?
这事儿的矛盾点就在这儿。当初判的是没收个人财产,现在又冒出来一个涉黑组织房产,是不是意味着还有别的财产之前没被清算?这中间有没有什么猫腻?
更让人觉得不对劲的是,为什么隔了这么久才来没收房产?十二年,足够发生很多事情了。就算房子真是涉黑财产,聂磊本人已经不在了,这公告出来,究竟针对的是谁?是他的家人?还是其他的涉案人员?或者说,这里面还有更深层的原因?总觉得这事儿,没那么简单。
- 这究竟是咋回事?
我们来看看该网友提供的信息。这是法院最近发布的一个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没收涉黑组织房产的公告
1.如对法院后续处置该房产有异议,可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10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联系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王法官,电话……。
2.本案权利人包括以下人员:(1)涉案房产的产权人;(2)涉案房产的承租人及其他实际使用人;(3)其他对涉案房产主张权利的主体。
3.提出异议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1)异议申请书(需载明异议理由及主张权利的依据);(2)申请人身份证明(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与涉案房产相关的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其他合法证明材料;(4)其他能够证明权利主张的材料。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生效。相关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积极主张权利,逾期未主张的,不影响法院对涉案房产的依法处置。
特此公告。
2025年3月21日
这个公告的核心内容,就是追溯依法没收涉黑组织房产。而案件的主犯已经在2013年执行死刑。
- 针对此事,网友们迅速围观,议论纷纷。
我们来看看网友们的看法和观点:
就是要这样做,就是不能让黑社会得到任何一点利益,追究到底。不然有的人觉得死掉我一个,幸福全家人,就无所畏惧,判死刑也无所谓。就是要让黑恶势力及其家人最后都是一场空,以儆效尤。
太嘚瑟,整天一堆人拍他墓碑,笑看人生。终于让大鳄鱼盯上了。
这段时间刷到不少类似的视频,有些当年被严打的,都跑出来讲课了,本来判了十几、二十年,监狱出来的还美其名曰:某某大学毕业的,讲述当年发生的一些事,听着就是在炫耀,当年多辉煌。
没没个人全部财本身就包括其生前属于其个人的(含合法取得)全部财产。通过非法手段取得,一旦认定为“非法”,从法律的角度上讲应予追缴。至于时隔多年法院公告没收涉黑涉恶财产,严格来说,这是执法迟后。可能是聂犯的其它背景阻碍了依法执行,缺乏了法律的严肃性。目前的“公告”就是纠正了这一不正常现象。
必须把黑来的带血的财产全部追缴,让黑社会不能占任何便宜。
死了、不等于一了百了,与他有关的、都要一查到底,当时是因为还未到底,明白了吗?
涉黑搞来的钱,无论如何转移、在谁名下、多长时间,都要进行追缴。
- 那这起案件是怎样的案件呢?
据报道,青岛市最大的黑社会案件之一的主犯聂磊,因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十项罪名,被判处死刑,并于2013年9月17日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注行死刑。据悉,聂磊在临刑前一夜连抽了5包烟,见到母亲时嚎哭不止。
聂磊,曾用名张泷、王鑫,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他从16岁开始就有犯罪记录,曾因抢劫、斗殴等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和劳动教养。
自1998年以来,他以狱友、邻居、亲属等关系,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进入开办的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以其为组织、领导者的上百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聂磊公司”。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院在胶州法院对聂磊案一审宣判。聂磊被判死刑,没收个人所有财产。
2012年08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20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2013年9月18日上午十时左右,青岛中院依法对聂磊执行了注射死刑。
如今,这起陈年旧案再次被法院关注,公告,说明还有很多问题现在才查清楚。所有涉黑房产被没收,彰显的就是法律的尊严。
诚如有网友所言,不然有的人觉得死掉一个,幸福全家人,就无所畏惧,判死刑也无所谓。只有这样,对于这些有这种心态的犯罪分子才更有震慑力。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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