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祸从口出,言多必失”。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在闲聊时无意冒犯他人,但说者无意听者有心,当事人很可能会为此怀恨在心。
洪某与许某系同村村民,许某与他人喝酒时,听别人说洪某说自己不是好人,于是跑到洪某家质问。许某来到洪某家门口时,洪某家大门紧闭, 他边敲门边大声喊叫。洪某开门后,许某进入洪某家,二人发生争执。洪某将许某拉到门外,让其先回家,但许某不从,继续在洪某家门口大声喊叫,并用脚踢门。洪某再次开门后,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撕扯,撕扯过程中洪某受伤。
最终许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后洪某向姚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许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5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与他人喝酒时听别人说洪某说了“他不是好人”的话,便在酒后跑到洪某家闹事,导致洪某受伤,许某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许某未提交证明洪某存在过错的相关证据,故许某对洪某此次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最终,依法判决许某赔偿洪某各项损失4700余元。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梁宝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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