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
第五十二条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概念:股东失权制度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增设的规范股东出资义务的规则,指股东未按公司章程规定日期缴纳出资,经公司书面催缴并给予宽限期后仍未履行的,公司可剥夺其未出资部分股权的制度。
2、目的:通过威慑机制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维护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
3、适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由董事会决议启动并通过书面通知生效。
4、股权处理:失权后,未出资股权需依法转让或减资注销,若6个月内未处理,其他股东需按比例补足出资。
5、与股东除名制度的主要区别:与股东除名制度不同,失权仅针对未出资部分股权,而非完全剥夺股东资格。失权股东可自接到通知30日内提起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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