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作为现代城市短途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然而,随着市场需求增长,从非法生产、商标仿冒到网络销售的黑色产业链也在悄然形成。
案情再回溯
李某某原本是个卖杂牌电动车充电器的小网店老板。在看到有同行因销售“超威”“爱玛”等大牌充电器“爆单”后,他抵挡不住利益的诱惑,打起了贴标假冒的主意,想通过销售无品牌授权的假货充电器来盈利。
“灵机一动”的李某某想到了曾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的陈某某,他邀请陈某某入伙,二人一起通过购买配件、商标标识,在多地的小作坊对电动车充电器进行组装、贴标,假冒“超威”“爱玛”等品牌注册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随后将这些“冒牌货”通过电商平台网店进行大范围销售。
2020年1月至2022年10月间,李某某和陈某某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约3.4万个,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02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42余万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参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电动车充电器共计约1.4万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55余万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5余万元。
审理定分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仪征法院审理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中,被告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应当从商品的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同实施故意犯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法院综合考虑立功、数罪并罚等情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犯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人民币三十万元至八十二万元不等罚金。
法官提醒
部分经营者为快速牟利,不惜铤而走险;电商平台监管漏洞、废旧零件回收体系不规范等问题,也给造假者提供了“低风险、高回报”的作案温床。部分消费者辨伪意识薄弱,很容易被假货迷惑。这种仿冒注册商标进行生产销售的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权利人对注册商标的合法权益,更埋下了火灾等巨大安全隐患。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
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认准线上品牌旗舰店或线下授权门店,购买正品电池,仔细核对产品包装上的商标、3C认证及防伪标识;若遇到价格远低于市场价的“促销产品”,务必提高警惕。仿制、劣制充电器轻则损坏电池,重则引发火灾,切忌为省小钱而酿大祸。如发现疑似假货,请立即向平台或监管部门举报。
生产经营者应当认识到,“傍名牌”可以带来短期利润,同样也能带来严重后果。为确保产品质量与消费者安全,务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进行任何非法生产与销售活动,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勿图一时之利,触碰法律红线。
【原文标题】名牌电动车充电器“促销”?竟是贴标假冒骗局!
来源: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版权归原作者/平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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