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当治病救人的急迫需求撞上严苛的药品管理制度,司法裁判如何平衡法理与人情?本文以张某代购氯巴占案为样本,解析非法经营罪与走私、贩毒等罪名的本质区别,揭示"医疗目的"对案件定性的关键影响。通过拆解四重罪名排除路径,展现刑事司法在坚守法律底线与回应民生诉求间的精密权衡,为公众理解特殊药品案件提供法治观察窗口。
【案例导入】
三岁患儿王某因罕见癫痫病命悬一线,医生建议使用氯巴占控制病情。父亲张某发现国内无正规购药渠道,通过海外代购获取药品后,在病友群中加价转售。后张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诉。此案折射出我国200万癫痫患者群体的用药困境,也引发"救命药何以成违禁品"的法治之问。
一、罪与非罪的实务界限
(一)排除贩毒罪:医疗目的的防火墙
氯巴占作为二类精神药品,兼具药品与毒品的双重属性。根据《武汉纪要》确立的"三元区分标准",认定贩毒罪需同时满足"主观明知""流向毒市""暴利获取"三项要件。本案中,张某代购药品单价仅上浮15%,远低于毒品交易300%以上的暴利空间,且全部流向明确可查的患儿家庭。正如某地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精辟论述:"不能因药品含有管制成分,就将其等同于海洛因。"
(二)过滤走私罪:税关门槛的丈量
刑法中的走私犯罪设有双重防线:一是针对枪支、疫区动植物等绝对禁止进口物;二是以偷逃税额5万元为入罪门槛。张某代购的氯巴占单次货值不足万元,且该药品已于2023年被纳入临床急需药品目录。这种"违法性衰减"现象,恰如某海关缉私局官员所言:"法律不会对母亲为救子而越界的轻微过错施以重锤。"
(三)阻却妨害药品管理罪:疗效认证的盾牌
新修订的妨害药品管理罪增设"足以危害健康"要件,构成实质出罪通道。本案审理期间,国家药监局特批氯巴占临床使用,相当于对药品安全性作出官方背书。某药学专家在庭审中作证:"该药在欧盟使用二十年,不良反应率仅为0.3‰。"这种"跨国疗效认证"机制,成为阻却犯罪构成的关键证据。
二、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
(一)制度红线的三次触碰
- 资质缺失: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三十条,经营特殊药品需"三证齐全",张某既无《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精神药品经营资质。
- 渠道违法:通过社交平台进行药品交易,违反《网络药品经营监督办法》第十二条关于"不得网络销售管制类药品"的禁令。
- 逃避监管:采用分拆快递、伪造票据等方式规避海关检查,触碰《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十八条的监管红线。
(二)营利意图的三重印证
- 交易持续性:两年内完成87次交易,形成稳定供销链条
- 价格加成性:平均加价15%,累计获利3.2万元
- 手段隐蔽性:建立5个微信备用群,设计"水果代称"暗语系统
三、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一)动机的温情刻度
庭审出示的病历显示,张某女儿每月癫痫发作达20次,代购行为始于自救需要。某心理鉴定专家指出:"长期照护重病患儿引发的替代性创伤,会使人产生'拯救他人即拯救自我'的心理代偿。"
(二)危害的边际递减
受药患儿家长联名出具的《用药效果说明》显示,85%患儿发作频率下降50%以上。这种"治疗正效应"与毒品滥用的危害性形成鲜明对比,正如判决书所述:"不能将治病良药等同于害人毒草。"
(三)司法的修复功能
法院引入"替代性惩戒"方案:责令张某参与药品安全普法宣传200小时,并将其掌握的海外购药渠道移交正规医疗机构。这种"惩教结合"的模式,既维护法律威严,又疏通患者用药渠道。
【结语】
氯巴占案犹如一面三棱镜,折射出法律刚性与人道关怀的复杂光谱。司法者在严格适用非法经营罪构成要件的同时,通过免予刑事处罚实现个案正义,展现了"良法善治"的应有之义。
申法涛律师,郑州著名毒品犯罪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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