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2025—2029年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4〕2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该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部属师范大学本科一年级至三年级在读师范生(即2025—2027届部属师范大学本科层次公费师范生),在本科三年级结束后,可根据个人意愿提出接受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申请,经学校对其进行推免综合考核,取得学校推免资格并达到学校硕士研究生录取标准的,报生源所在省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签署补充协议,可免试攻读本校全日制教育硕士研究生再履约任教(即成为2027—2029届部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公费师范生),定向地(市、州、盟)及以下行政区域任教的所有履约要求及违约惩戒规定等按照《实施办法》执行。
其他在《实施办法》印发前已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的师范生,按原协议约定接受公费教育,并承担履约任教责任。
《通知》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省份各地(市、州、盟)中小学教师补充需要,会同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制订招聘计划,在核定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总额内,提前安排、准确核查接收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编制计划,特别是分年度研究确定本科层次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选择转入本研衔接公费教育的履约任教地(市、州、盟)范围。
《通知》规定,每年7月31日,师范生管理信息系统将当年9月升入毕业年级的部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信息集中推送至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并实时更新,作为各地履约管理工作的基础数据。
落实任教学校和岗位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系统中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每年9月30日前完成当年应届毕业生任教信息首次核对与更新。同时,指导省域内各地定期核对公费师范毕业生每学期、每学年的履约任教状态,特别是及时更新履约任教期间跨校流动等信息,于每年3月31日前、7月31日前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中做好记录。因系统数据更新不及时、不准确等造成的后果,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承担。
来源: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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