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滨江花苑三期业主通过闪电新闻客户端向省住建厅求助,希望解决“购买车位后,物业公司拒绝办理车牌登记,导致车位长期无法使用”的问题。
根据业主反馈信息,我们可以得到以下信息:
1、2024年10月,该业主从原房主处购买二手房及地下车位,约定由原房主承担合同前费用;
2、原房主和物业公司存在物业费纠纷;
3、物业公司通过拒绝办理车牌登记的方式逼迫新业主,达到物业费收缴的目的;
4、12345平台未能解决问题;
5、滕州住建局否认对该事件有管辖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240条,新业主作为车位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业公司无权因与原业主的纠纷限制新业主的使用权。原业主与物业的物业费纠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1条,物业费应由业主(即原业主)承担,与新业主无关。新业主已缴纳车位管理费,物业不得以历史纠纷为由拒绝提供服务(《民法典》第944条)。
同样的情况,各地早有相应判例,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案涉房屋为二手房屋,在没有合同约定情况下,蔡先生没有义务为前业主缴纳拖欠的物业管理费。 公众号:法治吉阳
如果投诉不能解决问题,建议业主直接起诉物业公司,避免自身权益持续受到不法侵害。
物业公司以手中权力卡着业主,导致业主生活不便,于理不当,于法不合。这是滕州物业乱象的典型,滕州市住建局作为主管部门难辞其咎!
滕州市住建局曾于2023年09月06日,在《2023年度滕州市住建局关于对滕州市政协16届二次会议第162246号提案的答复(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的建议的提案)》中,明确表示,针对滕州市物业管理服务问题,已经报批成立了物业管理行业综合党委,制定了物业行业综合党委成员直接联系物业企业党组织的工作方案。如今,滕州市住建局不能在解决问题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实在令人不解。
此外,滕州市住建局在《2024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明确表示,“多措并举推动物业纠纷化解提质增效”,“将滕州市物业领域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作为专业性调委会组织,进驻滕州市“一站式”调解中心平台。选聘10名专职人民调解员、1名专业法官和1名法官助理入驻市“一站式”调解中心,负责调解物业纠纷、审理涉物业纠纷案件。”
很可惜,在滨江花苑三期业主遇到的难题中,滕州市住建局没能发挥它所标榜的能力。如此明显的“物业侵犯业主权益”的问题,业主的投诉未被纳入“高效办成一件事”任务清单,与滕州市住建局的公开承诺相悖。
滨江花苑三期业主遇到的难题,难免让人联想到另一件事《》《》。
如果业主被当作餐桌上的食物,被看作是可以被薅羊毛的存在,如果裁判赌球,深陷利益之中。那么,一切乱象,就成了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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