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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草案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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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Requirements for SMS signature management in communication

(草案)

(本稿完成日期:2024-3-3)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通信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联通在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信元公众信息发展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引 言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1号)中明确要求:“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向用户发送商业性短信息,应当在短信息中明确注明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的名称。”然而在实践中,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发送的短信息签名较为混乱,无法辨析发送主体,且当前大量存在的“催债短信”纠纷,也使得短信息签名的规范迫在眉睫。本文件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出短信息签名的名称格式等评估规范,以减少因签名不规范引发的用户投诉,提升行政管理效率。

通信短信息服务内容提供者签名要求

1 范围

本文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端口类商业性等短信息时所应当注明的名称,包括指定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可使用的签名类别,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短信息签名的审核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通过端口方式向电信用户发送短信时使用的签名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31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短信息服务 short message service,SMS

利用电信网向移动电话、固定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有限长度的文字、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的电信业务。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2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 SMS service provider,SP

提供短信息发送、存储、转发和接收等基础网络服务,以及利用基础网络设施和服务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送短信息提供平台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包含但不限于基础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和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者)。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3

短信息内容提供者 SMS content provider,CP

将其短信息内容通过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发送的组织或者个人。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4

端口类短信息 port type SMS

短信息服务提供者利用自有端口或者行业类应用端口发送的短信息。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5

商业性短信息 commercial SMS

用于介绍、推销商品、服务或者商业投资机会的短信息。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6 短信息签名 the name of CP

用于标明端口类商业性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名称的内容。

[来源:《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3.7 短信息签名库 database of CP names

用于存储端口类商业性等短信息内容提供者短信息签名的数据库。

3.8 添加 add

在实现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数据库所涉及的系统中增加短信息签名的行为,使其保持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3.9 更新 update

在实现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数据库所涉及的系统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变更短信息签名的行为,使其保持与一段时间内实际使用情况一致的状态。

3.10 删除 delete

在实现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数据库所涉及的系统中根据实际使用情况变更短信息签名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3.11 对接 connection

不同主体开发运维的用以实现端口类短信息签名数据库所涉及的系统可进行数据的流通、访问、验证的状态。

3.12 映射 mapping

将短信息签名与对应CP的端口类商业性等短信息进行对应的过程,确保短信息签名所在的端口类商业性等短信息确为对应CP发送。

3.13 电信管理机构 Telecommunication Authorities

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等负责信息通信行业主管部门。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SMS:短信息服务(Short Message Service)

SP:短信息服务提供者(SMS service provider)

CP:短信息内容提供者(SMS content provider)

5 短信息签名工作规范

5.1 制度管理

基础运营商和SP应建立健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和人员管理、业务管理、投诉处理制度等。

5.2组织和人员管理

基础运营商和SP应加强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组织管理,指定一名端口类短信息签名负责人,向电信管理机构提供联系方式,发生特殊情况时,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6 短信息签名规则

6.1短信息签名类别:

a) 企业名称: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登记的CP名称或CP名称的简称;

b) 单位名称:如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及其他基层单位的名称或简称;

c) 商标名称:用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

d) 产品名称:CP研发运维或运营的业务和产品名称,包括APP名称、平台名称,以及具体推出商品名称、服务名称等。

6.2短信息签名特征:

a) 特定性:短信息签名要表述清晰明确,能够识别CP的身份,特定对应到具体CP;

b) 真实性:短信息签名使用应获得对应CP的授权同意;

c) 唯一性:

1) 原则上,没有关联或授权关系的两个主体在同一个时期,在同一家基础运营商网络内部不得使用完全相同的短信息签名;

2) 若大型企业或组织内部,出现多个机构共享同一签名,应准备好明确的共享签名规则或出具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3) 一家CP可以根据发送需要设置多个短信息签名,但每个短信息签名都应当尽量符合唯一性的要求;

4) 以企业名称、单位名称和商标名称的简称作为短信签名的,应符合大众认知且避免歧义,尽量避免与公众熟知名称的混淆;

5) 以产品名称作为短信息签名的,CP应尽量避免与不相关产品的名称出现混淆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产品发布、运维或销售等平台上即存在多项名称雷同的产品,则需在产品名称之外添加企业名称、商标名称等信息以保证短信息签名唯一性。

7 短信息签名规范流程

7.1 CP向SP提供拟使用短信息签名

a) 企业名称;

b) 单位名称

c) 商标名称;

d) 产品名称;

e) 上述名称的简称;

f) 上述名称的组合。

7.2 CP向SP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a) 如短信息签名中包含企业名称信息,需提交: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业务合同;

3)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

b) 如短信息签名中包含单位名称信息,需提交:

1) 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业务合同;

2)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

c) 如短信息签名中包含商标名称信息,需提交: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 国家商标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证;

3)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业务合同;

4)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

d) 如短信息签名中包含产品名称信息,需提交:

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营业执照;

2) 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业务合同;

3) CP与相关产品存在关联关系的证明材料;

4) 关于短信息签名满足特定性和真实性以及将合规使用的承诺书。

7.3签名审核确认

a) SP负责对短信息签名的审核确认,保证CP短信息签名不存在违法违规内容:

1) CP短信息签名不得侵犯《民法典》《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企业名称权;

2) SP判定CP短信息签名不得违反《电信条例》“九不准”的规定;

3) 参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CP短信息签名无侵权违规情形;

4) 参照商标链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CP短信息签名无侵权违规情形。

b) SP负责审核并确认CP短信息签名不得存在违反6.2短信息签名特征中真实性和特定性的要求;

c) SP审核确认签名可用后,将签名发送至基础运营商进行唯一性确认:

1) 如通过,则SP在系统中将签名与CP短信息发送端口进行映射;

2) 如不通过,则基础运营商向SP反馈目前正在使用该签名的CP名称:

  • 如运营商反馈CP名称与SP申请签名主体同属同一大型企业或组织等符合6.2c)中唯一性相关要求,则SP申请签名主体补充相关证明材料,SP在系统中将签名与CP短信息发送端口进行映射;

  • 如运营商反馈CP名称与SP申请签名主体并无6.2c)中唯一性关联关系,则SP需通知CP变更签名,并重复7.3a)、7.3b)和7.3c)进行审核确认;

d) CP如需变更签名,应当按照7.3a)、7.4b)和7.3c)重新完成签名审核确认。

7.4签名使用

a) 签名使用范围:通过端口发送的所有商业性短信息,其他端口类短信息、5G消息等信息可参照;

b) CP签名满足真实性、特定性和唯一性的要求,基础运营商确认系统可正常使用后,SP即可进行端口类短信息的发送;

c) SP应对系统进行设置,在端口类短信息发送过程中:

1) CP发送的短信息签名只有与该端口映射签名匹配时,短信息方能从SP的系统中发送;

2) CP发送的短信息签名与映射签名内容不一致时,短信息无法正常发送。

d) 基础运营商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SP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基础运营商与SP根据需要选择建立数据对接等方式保障信息准确性;

e) 签名位置:原则上应处于短信息的开头,对于业务场景有需要的,可以适当调整。

7.5签名管理

a) 基础运营商应当建立动态更新的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

1) 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库增、删、改的管理机制;

2) 建立防范恶意占用短信息签名行为的管理机制,定期对签名库进行清理;

3) 建立应对短信息签名冒用、虚假等不当使用的投诉、举报核实处理的管理机制;

4) 对不再使用的短信息签名进行及时删除,防止影响更多CP的使用。

b) SP应当维护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的准确性:

1) 建立内部端口类短信息签名增、删、改的管理机制;

2) 建立内部涉违规短信息签名的处理机制;

3) 与CP终止合作,及时将CP短信息签名与端口映射关系解除;

4) 与基础运营商建立及时沟通机制,及时告知基础运营商删除终止合作或不再使用的CP短信息签名。

c) 基础运营商应当建立可根据端口号码和签名进行检索查询的技术能力或管理机制,为查询和检索短信息签名真实性、特定性和唯一性提供条件。

d) 基础运营商和SP应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监管要求,为核实短信息签名真实性、特定性和唯一性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 短信息签名规范流程详见图1。

图1 短信息签名规范流程

8 投诉处理机制

8.1投诉事项:

a) CP投诉其关联短信息签名违反真实性原则被冒用的;

b) 用户投诉其接收短信息签名违反特定性原则无法获悉CP身份信息的;

c) SP投诉已通过唯一性验证的短信签名被其他CP违反唯一性原则使用的;

8.2投诉处理主体:

a) SP;

b) 基础运营商。

8.3投诉处理机制:

a) 基础运营商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及基础运营商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

1) CP投诉其关联短信息签名违反真实性原则被冒用的:

  • 基础运营商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有效,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查询短信息发送端口的所属SP;

  • 基础运营商与SP确认发送情况,SP自查并提供签名使用真实性证明材料;

  • 基础运营商与投诉CP反馈,并共同核对评判SP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性;

  • 确存在冒用的,基础运营商积极配合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将违规发送冒用签名的SP纳入一次违规记录;

  • 基础运营商可为投诉人同类短信息签名冒用问题提供其他解决方案。

2) 用户投诉其接收短信息签名违反特定性原则无法获悉CP身份信息的;

  • 基础运营商查询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有效,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查询短信息发送端口的所属SP;

  • 基础运营商与SP确认发送情况,SP自查并提供签名使用特定性证明材料;

  • 确为SP发送且违反特定性原则的,基础运营商采取处理措施,并将SP纳入一次违规记录。

3) SP投诉已通过唯一性验证的短信签名,后被其他CP违反唯一性原则使用的:

  • 基础运营商查询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有效,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基础运营商核实问题原因;

  • 基础运营商与相关CP、SP协商解决投诉事项,并采取措施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b) SP建立内部投诉处理机制以及与基础运营商的沟通协商机制:

1) CP投诉其关联短信息签名违反真实性原则被冒用的:

  • SP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有效,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核实冒用签名的短信息端口归属SP;

  • 停止使用相关短信端口发送,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基础运营商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处理;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2) 用户投诉其接收短信息签名违反特定性原则无法获悉CP身份信息的;

  • SP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有效,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并核实问题原因;

  • 停止使用相关短信端口,并将相关材料提交基础运营商依据内部管理制度处理;

  • 采取措施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 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 CP投诉已通过唯一性验证的短信签名,后被其他CP违反唯一性原则使用的:

  • SP核实投诉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 如材料真实,则纳入投诉处理程序,向基础运营商核实问题原因;

  • 与基础运营商、相关CP协商解决投诉事项,协商共同采取措施防范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 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9 举报处理机制

a)举报事项:

1) 违反《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要求的行为;

2) 违反电信管理机构与短信息签名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的行为。

b)举报处理主体:

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c)举报处理机制:

1) 举报人将举报相关材料提交电信管理机构;

2) 电信管理机构按照《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启动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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