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城县林长制办公室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 林粮间作 违规放牧等行为的告知书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党员干部:
为全面落实《宁城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违法开垦林地草地和全面实施禁牧的通告》精神,保护森林草原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毁林开垦、林粮间作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等行为
严禁毁林开垦、林粮间作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符合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须经县林草局审批后,在不影响树木生长、不造成污染的前提下,发展林菌、林草、林药等模式,严禁种植谷子、玉米、高粱等农作物。
《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厉打击毁草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地等行为
宁城县有47万亩按照《草原法》管理的其他草地。严禁开垦草地和非法占用草地。
《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非法开垦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非法使用草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2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厉打击违规放牧行为
宁城县政府实施全年全域封育禁牧政策。
《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赤峰市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草原禁牧区、休牧期放牧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处每个违法放牧羊单位120元的罚款。造成林木毁坏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四、严禁采伐(火烧)迹地更新造林前种植农作物
林农申请林木采伐后,要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规定于当年或者次年,按采伐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等完成更新造林,严禁在采伐(火烧)迹地种植农作物。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人工更新,当年成活率应当不低于85%,三年后保存率应当不低于80%。《森林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规定:拒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或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代为履行,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其他事宜
自告知书发布之日起,开垦林地草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非法占用草地等违法行为,已经受到处罚和尚未受到处罚的,违法责任人要在春季造林季前完成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和植被,并保证成活率。2024年以前办理采伐后未完成采伐更新,或者更新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不达标的,采伐人要在春季造林季前完成更新造林或补植补造任务。对拒不执行的,以及今后开垦林地草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草地和违规放牧等毁林毁草违法行为,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对于党员干部(护林员)放任、教唆、包庇、参与违法破坏林地、草地资源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究相应责任。
请广大党员干部(护林员)和人民群众相互告知,并积极支持和监督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工作。
宁城县林长制办公室
2025年3月1日
来源:宁城融媒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