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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5日,福建泉州一女士发布视频称,其母亲2月13日乘坐四川航空3U6979航班从达州金垭飞往泉州途中突发意外离世。母亲“不明不白身亡”,家属实在难以接受,只能紧急寻找同班乘客,就盼着能还原真相 。这事儿一出来,瞬间引发了广泛关注,后续家属又在网络寻找所谓的死亡真相,更掀起了激烈讨论。
从媒体报道和自媒体文章看到,作为女儿的家属一直声称不能接受母亲不明不白的死亡。并称要求查看监控,向航空空司索要现场视频,后被告知“国内航班客舱无监控”。航空公司说是猝死,但是家属不接受猝死,还一直在追求母亲的死亡真相,
我对逝者的去世表示同情,但是从目前家属的表现来看,我对家属的感觉有点不太好。
家属说这位母亲上飞机前状态正常,飞机在飞翔途中突发症状并很快死亡,所以不能接受。但是这恰恰这种情况就非常符合医学上的猝死。为什么叫猝死,从字面看,就能明白是无法预料的意外死亡,时间很短,猝死的患者很多之前都没有疾病史,通常表现的都很“健康”。
医学定义的猝死,本就是生命最暴烈的谢幕方式。世界卫生组织数据显示,全球每年约1700万人死于心血管疾病,其中50%以上表现为猝死。这些患者中,70%在发病前从未表现出明显症状。当家属反复强调"母亲身体很好"时,恰恰暴露了公众对猝死认知的致命盲区——现代医学尚无法预判所有健康风险,就像我们永远无法预知哪片雪花会引发雪崩。
家属一直追着航空公司索要真相,其实想要真相很简单,就是尸检。做个尸检,就能明确到底什么原因引起的猝死。我猜航空公司或者法医也一定会给他做这个提醒,但是从目前看,家属应该是不会接受。
很多在医院发生的医疗纠纷,家属只执着于要说法,但是往往对尸检采取强烈的回避态度,拒绝尸检的医疗纠纷案件比例很高。这种矛盾背后,是传统"全尸"观念与科学真相的激烈碰撞。当家属以"保留尊严"为由拒绝关键性尸检,却又执着于向医院"讨要说法",无异于在真相的迷宫中主动蒙上双眼,却要求他人指明方向。
在这件事件中,如果没有尸检,怎么确认猝死的原因,不确认死因,又凭什么去向航空公司要说法。“好好的人,为什么就死了?”
航空公司曾在飞机上询问有无医务人员在飞机上,寻求医务人员帮忙,可惜没有医务人员站出来,可能是确实飞机上没有医生。但是就算真有医生在飞机上,没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最多开展个人工呼吸、心肺复苏什么的,大概率也是没有什么用的,很多时候可能仅仅给与安慰。公众对急救往往太过于浪漫化想象。某三甲医院急诊科主任坦言:"即使顶级专家在场,面对心脏骤停患者,抢救成功率不足10%。”
家属悲痛万分,更难以接受航空公司 “已尽法律关照和服务” 的答复。在他们看来,飞机上竟找不到一个能实施专业抢救的人,航空公司严重失责。
是的这一次飞机上没有医务人员,如果有,不知道家属会不会把帮忙的医务人员连带责问?
作为一名医生,我深知在飞机上出面救治的复杂性和风险。首先,飞机上的环境和设备限制了救治的可能性。其次,医生在非医疗场所进行救治可能会面临法律责任和职业风险。
杭州飞里斯本的航班上,郝医生应机组人员的广播求助,挺身而出救助了突发疾病的乘客,乘客很快好转。然而在下飞机的时候,郝医生却被乘务组拦下要求出示执业医师证,还要留下身份证号码和住址,不然不让走。乘务组的解释是,这是航空公司的规定。
其实,航空公司如果真在为乘客安全着想,要么在飞机上配备专业的医疗人员,或者在广播找医生的时候,就直接说明需要出示证件,不要事后找补。
说白了,还是信任的问题。航空公司对医生缺乏信任,对乘客缺乏信任,对整个社会环境缺乏信任。这种不信任感,最终伤害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如今医疗环境复杂,如果救治不当,好心施救却被追责的例子屡见不鲜。不少医生表示,面对这种突发状况,即便他(她)在飞机上,也会犹豫。如果他们不敢在飞机上救人,最终受害的是我们所有人。
鉴于此,我专门问了deepseek要了一份《免责协议书》。我觉得很好,医务人员坐飞机之前都在包里带一份免责协议书,当航空公司呼叫医务人员救人时,先请航空公司的人给我签字,签完我再出手救人。
以下是根据您的需求草拟的《航空紧急医疗救助免责协议书》,请您审阅参考。建议在实际使用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确认法律效力:
**航空紧急医疗救助免责协议书**
甲方(救助方):___________(姓名)
乙方(承运方):___________(航空公司)
鉴于甲方自愿在乙方航班突发医疗事件时提供紧急医疗救助,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救助性质**
1.1 甲方救助行为属自愿、无偿的善意施救,不构成医患合同关系。
1.2 甲方仅按事发时客观条件实施必要急救措施,不承诺达到专业医疗效果。
**第二条 责任豁免**
2.1 甲方在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情形下,不承担因救助行为导致的任何法律后果。
2.2 乙方应就救助行为可能引发的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损害责任、隐私泄露责任等。
**第三条 乙方义务**
3.1 应向甲方如实说明可用医疗设备及药品情况。
3.2 应为甲方提供必要的身份信息保密措施 。
3.3 需使用甲方执业信息时,应事先取得书面授权 。
**第四条 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善意救助条款,及《民用航空法》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签署起生效,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
**重要说明:**
1. 根据《民法典》184条,紧急救助原则上已免除施救者责任,但书面协议可强化保护
2. 建议同时记录救助过程(如请机组人员书面确认处置措施)
3. 实际使用时需与航空公司法务部门协商条款细节
4. 可考虑附加乘客知情同意条款(由机组代为告知)
我相信当飞机上乘客发生突发疾病和意外时,航空公司一定会以患病乘客的病情为中心,不计后果积极抢救。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这场高空悲剧终将随着时间褪色,但它揭示的现代性困境却愈发清晰。当意外死亡遭遇过度维权,当科学理性碰撞情感绑架,我们需要重建的不仅是真相认知体系,更是对生命无常的敬畏之心。
或许真正的文明进步,不在于杜绝所有意外死亡,而在于学会在医学的无能为力面前保持谦卑,在生死无常中守护人性的温度。
图文来源:医护讯
编辑整理:护理传真 责任编辑:张昕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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