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旭辉与华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引发舆论关注。表面上看,张旭辉虽同意退还华港公司款项,但其提出的"重启退款谈判"要求却暴露了拖延本质;更令人费解的是,法院仅单方面裁决华港公司承担500万元违约金,这一判决的公平性正遭遇社会强烈质疑。
一、"假意退款"背后的商业套路
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在法院判决后虽口头同意退款,却以"协商具体退款方案"为由要求再次同华港公司谈判,此举明显构成程序倒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违约方在判决生效后应立即履行义务,所谓的"再谈计划"实为利用司法程序漏洞拖延执行。其行为已涉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既已进入司法程序,退款金额与期限本应依据判决书刚性执行,所谓"谈判"不过是消耗对方时间成本的缓兵之计。
二、500万违约金裁决的三大疑点
法院判决的争议焦点集中在违约金数额的合理性上,现有证据链存在明显断裂:
1. 损失举证不充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应与实际损失相当。判决书显示,原告方提供的直接经济损失证据仅涉及230万元,但最终裁决金额却翻倍至500万,差额部分既无第三方审计报告支撑,也无间接损失的有效论证。
2. 责任比例失衡:从庭审披露的邮件记录可见,张旭辉及其关联公司在项目执行中存在多次擅自变更设计方案的违约行为,但判决书却将全部违约责任归于华港公司,这与《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明显冲突。
3. 程序正义存疑:关键证人的证词未被法庭采信,而该证词恰好能证明华港公司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这种选择性采纳证据的做法,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四条的认证规则。
三、司法公信力面临的双重考验
本案暴露出两个深层次问题:一是部分企业利用司法程序进行"合法化拖延",二是裁判标准的模糊性可能损害市场秩序。据统计,2022年全国商事合同纠纷中,超过34%的案件存在"判决后执行拖延"现象,这与部分裁判文书缺乏明确履行期限的表述直接相关。
当前亟需建立两项机制:在实体层面,应出台《商事合同违约金计算指引》,明确要求法院在裁判文书中逐项列明损失构成;在程序层面,需参照《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四十五条,对判决退款案件设置"自动履行期",逾期未履行则直接启动强制执行程序。
此案已超越普通商业纠纷范畴,成为检验"营商环境法治化"的试金石。当"假意谈判"遭遇"问题判决",不仅让企业陷入维权困境,更将动摇市场经济的契约根基。唯有通过裁判文书的精细化说理和执行程序的刚性约束,才能杜绝此类"司法白条"现象,真正筑牢公平竞争的法治屏障。(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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