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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宝文: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面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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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消费者权益要保护,这是正确无疑的事情。但是,以职业索赔人、仅退款、网红打假等为代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负面行为,对社会消费和市场经济的损害,也是人尽皆知的。化妆品行业这种现象表现较为突出。可以说,天下美妆人苦之久矣!

今天我们发布的文章正与此有关。文章是市场监管总局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宝文2024年12月应邀参加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时所作的发言概要。发言题目是“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面行为的监管”。在发言中,叶宝文主任深入剖析了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存在的负面行为,强调了对这些行为进行监管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思路和方向。

我们刊发此文,目的是引起大家对有关问题的重视与讨论。《中国化妆品》杂志作为中国化妆品行业唯一国字头正规媒体,肩负着“助力国妆崛起,推动产业进步”的使命担当,也将着力对扰乱市场、危害产业、侵害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负面行为进行曝光。如您有相关新闻线索,或对相关问题有研究、有思考,欢迎与我们联系。

同时,我们也呼吁,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执法机关要研究新情况,强化监管;电商平台不能唯流量是从、唯息事宁人是从;化妆品企业和品牌也应坚持守法经营、积极应对纠纷、加强内部管理和消费者教育沟通;广大消费者更要看清其对整个行业长久发展和消费者长期权益的伤害。多方合力,共同打造良性发展生态!

强化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负面行为的监管

各位领导、专家,同仁们、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非常高兴参加2024年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年会。在聆听各位专家真知灼见的同时,也想借此机会表达一下我对近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负面行为的思考。

12月11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国内需求不足作为面临困难和挑战之首,把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作为2025年要抓好九项重点任务之首。把扩大国内需求作为年度经济工作的第一位,是多年来的第一次,凸显当前经济形势下扩大国内需求的重要性、紧迫性。

做好202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意义更大、挑战更多、要求更高、任务更重。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国家经济文明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成熟发达的重要标志。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于稳定生存性消费、促进发展性消费,对于扩大即有消费范围、开辟新消费领域、提升消费层级,都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出现一些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有负面影响的行为,这些行为很多,其中职业索赔人、仅退款、网红打假尤为突出,这些行为打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旗号行牟利之实,冲淡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义性,非常值得关注和研究。

一、职业索赔人暴涨蔓延的局面必须得到控制

以消费发现和投诉举报假冒伪劣商品获取利益的行为,经历了职业打假人、职业牟利人、职业索赔人、职业敲诈人的不同阶段。在上世纪90年代和本世纪初,职业打假人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近年来职业索赔人数量暴涨,前赴后继。杭州余杭区市场监管部门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发起2次及以上人数为72422人,其中排名前十的共发起投诉举报8189件,排名第一的发起2832件。从全国的情况看,这些职业索赔人以消费维权之名,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索赔获利,更多的是利用制度规定的不完善、投诉办理满意率考核、行政程序和监督等来谋求不正当利益。如一度被职业索赔人盯上的拍黄瓜问题,随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78号令《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公布实施,优化了有关规定,从制度规定上消除了职业索赔人以拍黄瓜为由来牟利。

近年来国家和部门对职业索赔人很重视,政策导向是严格管理。2019年发布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黑恶势力犯罪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19年7月23日)明确: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法发〔2023〕15号)第十条:依法遏制恶意“维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9号)》第十三条 购买者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短时间内多次购买,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起诉请求同一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按每次购买金额分别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多次购买相同食品的总数,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专门对索赔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规制。

市场监管部门近年来加强了对职业索赔行为的管理,在出台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都提出了依法规制职业索赔行为。

二、仅退款的消极作用必须得到控制

仅退款作为平台制定的规则,在实行之初有一些正面的评价,认为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仅退款规则在实际中则体现了平台竞争手段、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道德正义绑架经营者等负面作用,减损了经营者权益,催生了职业薅羊毛现象,造成少数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反向侵权,激化电商平台与平台内经营者的矛盾。

网络交易类平台规则主要涉及商家管理、消费者权益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管理、安全管理四个方面。平台规则量大面广,各平台制定发布的规则普遍超过100项,少则千余字,多则上万字。平台企业经常会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行业动态、自身经营情况等对规则进行更新调整。

平台规则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规则制定存在随意性。平台在制定或修改规则时,倾向于维护自身利益,未充分征求和听取相关方意见,忽视平台内商家、消费者和劳动者合理诉求。二是规则存在滥用现象。平台利用规则干预平台内商家自主经营权,通过不当介入商家售后活动、不合理佣金等方式挤压商家利润空间。三是规则执行不透明。平台规则执行标准模糊,执行结果隐蔽,申诉机制发挥作用有限,易引发各方矛盾。平台企业普遍制定了违约规则,即平台有权在商家违反有关规则协议的情况下对商家收取特定金额的违约金。部分平台背离规则制定初衷,存在“以罚代管”倾向,并且在扣除违约金时未尽到详尽通知义务,商家不清楚遭受处罚的具体原因,不明确改进方向。

今年下半年以来,各大平台逐步调整仅退款规则,一些平台已经取消了仅退款规则。这是市场力量和监管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电子商务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包括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仅退款”现象的再次发生,需要更加注重对平台规则的监管。

三、网红打假野蛮无序必须得到控制

近年来出现一批所谓的网红打假。这些所谓的网红打假实际是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正义性来博眼球、博流量、博粉丝、博私利,应该改为网黑打假。这些所谓的网黑打假私闯企业、大吵大闹、把事情闹大,编造虚假打假视频,导致知名企业经济利益受到严重损失。

网红打假的常见牟利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高调打假”营造“英雄”人设后敲诈勒索。此类网红打假人擅长“咆哮式打假”,以站在道德高点质疑“不法”商人的姿态,迅速积累百万粉丝。二是伪科学打假,以内行姿态“假科普真带货”。此类网红打假人的典型代表是“辛吉飞”。“辛吉飞”将自己塑造成熟练掌握“科技与狠活”的食品内行人并以此为卖点直播带货,其带货产品多个批次被爆出抽检不合格,并因过度污名化食品添加剂、贩卖焦虑被央视点名批评。三是以“打假”为名恶意攻击对手谋取私益。此类“打假”行为实为行业“内耗”,为了个人私利滥用流量,扰乱公众认知,侵蚀企业形象,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现阶段“网红打假”仍处于野蛮生长、无序扩张阶段,相关部门尚未制定出台相关规范制度。要加大对恶意打假、敲诈勒索等行为的打击力度,综合利用治安处罚、刑事打击等手段,提高违法犯罪成本,形成震慑效果。

以上发言不当之处,请各位批评指正。

谢谢大家!

*本文根据该嘉宾于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2024年年会的演讲整理而成,本文较演讲内容略有增删,并经过发言人本人确认。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公众号及任何机构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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