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2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抓改革创新 促高质量发展”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介绍山东创新普惠育幼服务体系,推动生育友好型社会建设情况。记者获悉,山东印发《支持幼儿园开设托班的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时,托育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报销标准最高可达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
近年来,山东省教育厅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普惠托育服务的要求,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资源优势,联合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具体举措。这在《若干措施》中得到了明确和细化。
合理规划托位供给,确保“托得上”。一方面,山东要求满足3—6岁适龄幼儿入园需求,仍有空余单独活动用房的幼儿园,坚持“应招尽招”的原则招收2—3岁幼儿入园,明确了幼儿园在承担托育服务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另一方面,在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中也充分考虑了托育需求,要求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确保托育服务设施与居民生活需求的无缝对接。
健全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托得起”。具体来说,一是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将幼儿园托班幼儿与其他学前儿童一样,都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尽可能为家庭分担部分费用。
二是实施税费减免,对幼儿园包括民办幼儿园在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保育费、教育费,都进行免征增值税,尽所能减少幼儿园费用支出,让利于民。
三是创新托育费用单位分担机制。为了减轻家长的经济负担,《若干措施》规定,单位职工子女入托时,托育费可以按一定比例进行报销。具体来说,报销的标准最高可达幼儿园报销比例的2倍(比方说,某地对幼儿园保教费的报销比例为30%,则托育费最高可报销60%)。由于全省各地托育收费标准不同和单位差异,具体报销标准由职工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整编来源:天下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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