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驳回黄某某国家赔偿申诉案
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重庆市民黄某某(化名)申请再审无罪国家赔偿一案作出最终决定,驳回其申诉请求。该案因涉及《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引发关注。
案件背景
黄某某现年78岁,原为重庆某企业职工。1986年1月,原江北县人民法院以贪污、投机倒把、诈骗、受贿等罪名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十年。黄某某不服判决,多次申诉。1994年3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改判,仅认定其贪污罪成立(刑期一年)、受贿罪免予刑事处分,实际羁押时间远超改判刑期。
赔偿申请屡次被驳
2016年8月,黄某某以再审改判部分无罪为由,首次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主张其被错误羁押2807天,索赔人身自由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83万余元。重庆一中院、重庆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均以《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为由驳回其申请。
2023年9月,黄某某再次以同一事由申请赔偿。重庆一中院及高院赔偿委员会认定其属“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维持驳回决定。黄某某遂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强调其被错误羁押发生在1995年前,但现行法律未覆盖该时段赔偿,主张“宪法赋予的公民赔偿权被剥夺”。
最高法:法律不溯及既往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黄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终结于1994年12月31日前,未持续至1995年1月1日《国家赔偿法》实施后,依法应适用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此前三级法院已多次驳回其申请,本次申诉属“同一事实重复主张”,不符合重新审理条件。
专家解读
法律界人士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国家赔偿制度的历史衔接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问题的批复》,1995年1月1日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需依据当时政策解决。黄某某虽被改判部分无罪,但因原羁押行为发生在旧法时期,无法适用现行法律获得赔偿。
当事人诉求未止
黄某某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其实际被羁押时间远超改判刑期,且“部分罪名撤销足以证明司法错误”,将继续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目前,重庆司法机关未就补偿问题作出进一步回应。
本案再次引发公众对历史遗留司法赔偿问题的讨论。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平衡个体权益与制度稳定性,仍需立法与司法实践进一步探索。
(注: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