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荆州交警发布了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76名机动车驾驶人
因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将被处罚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
送达处罚决定的公告
下列76名机动车驾驶人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公告告知后逾期未接受处理,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现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已对其进行邮寄或电子送达,现进行公告送达。
附:相应违法所对应代码及处罚依据。
1、10050: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2、11181: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
3、13730: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条第四款;
4、1712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5、19020: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6、57040: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7、6035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本公告期限为六十日,请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荆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沙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2月14日
无证驾驶、逆行、酒驾
这些被处罚人的每一个行为
都在严重威胁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
处罚只是手段
希望每个人都能做到安全驾驶
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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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荆州交警
责编:王璇/编审:王桃芳/监制:邱智军
出品:荆州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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