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营造“房安全、人安居”居住环境,确保社区环境安全有序,密云分局紧盯出租房屋管理,持续开展出租房屋隐患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查处多起违规违法行为。
案例一
近日,河南寨派出所在出租房屋检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李某(化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员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李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二
近日,穆家峪派出所在出租房屋检查期间,发现房屋出租人赵某(化名)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赵某行政罚款的处罚。
案例三
近日,太师屯派出所在出租房检查工作中,发现房屋出租人张某某(化名)未履行定期检查出租房屋使用情况,致使出租房被利用从事违法活动,存在治安隐患。公安机关依法责令张某某限期改正,并处以行政罚款的处罚。
普法小贴士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出租住房存在治安隐患,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示
请广大出租房主等责任主体,合法出租,主动与派出所签订《租赁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认真履行管理责任,出租勿忘先登记,申报登记记心里,定期检查要经常,安全意识莫淡忘,同时发现出租房内有违法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治安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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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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