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想象一下这样的场景:伸手不见五指的夜晚,在茂密幽深的山林中,好友相约上山打猎,有在前面探路的,有在后面拿枪的,满心期待着收获猎物。突然,拿枪的伙伴通感觉到前方有似猎物的活体,便下意识地举起猎枪,瞄准猎物,扣动扳机。枪响后,赶忙上前找寻猎物,结果猎物没找到,却惊恐地发现,倒下的竟是自己的同伴……
刚刚过去的春节,发生了三起让笔者意外的死亡事件,一是台湾省的大S因流感并发肺炎骤逝,二是笔者律所的一位委托人过年期间因喝酒去世,三是笔者朋友的一个亲戚年前上山打猎时被同伴开枪误杀。严格来说,我们可以把前两起称之为事件,第三起则应称之为案件,是的,刑事案件。作为刑事律师,借解答朋友咨询的机会,顺便把此类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梳理一番。
01 可能涉及的罪名
这样的悲剧发生后,往往伴随着复杂的法律问题。作为行为人和受害人家属,第一个想知道的便是行为人会构成什么犯罪。因具体案件细节尚不清楚,本文只做一般性分析:
1、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在打猎误杀案件中,之所以可能构成此罪,关键在于行为人对枪支的使用存在疏忽大意。枪支本就是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工具,在打猎过程中,行为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同伴位置等有充分的注意义务。然而,由于疏忽,没有预见到自己的开枪行为可能会导致同伴死亡的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了悲剧的发生,这种情况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2、非法持有枪支罪
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的管控政策,这是保障公共安全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在打猎场景中,如果行为人没有合法的持枪证却使用枪支进行打猎,那么即便其本意并非伤人,只是用于狩猎,也可能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但要说明的是,并非持有任何枪支都会构成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8号)第五条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
(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果行为人持有的枪支是火药枪,则一支便够罪,如果行为人持有的枪支是气枪,则二支够罪。刑事案件中,涉案枪支必须经司法鉴定方可认定。
3、非法狩猎罪
非法狩猎罪也是打猎误杀案件中可能涉及的罪名。根据法律规定,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就构成此罪。很多地方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野生动物资源,会划定禁猎区、规定禁猎期,同时也明确禁止使用一些具有严重破坏性的狩猎工具和方法。如果行为人无视这些规定,在不允许的时间和地点,使用不合法的工具进行打猎,就可能触犯非法狩猎罪。
02 可能的量刑范围
说完可能构成什么犯罪,接下来行为人和被害人家属就会关注量刑范围,最多判几年、最轻有没有可能缓刑等等。要搞清楚量刑范围,我们要先搞清楚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
1、主观过错程度
在打猎误杀案件中,主观过错程度是影响量刑的关键因素之一。根据《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在打猎场景中,猎人可能因为过于专注于寻找猎物,没有对周围环境进行仔细观察,没有预见到同伴可能处于自己的射击范围内,从而导致误杀悲剧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比如猎人可能自认为自己枪法精准,或者对枪支的性能过于自信,即便看到前方有可疑动静,也轻信自己不会误伤到同伴,最终酿成大祸。主观过错程度不同,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的差异,在量刑时,法官会充分考虑这一点,对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作出不同的量刑判断。
2、自首与坦白情节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打猎误杀案件中,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整个事件的经过,包括自己如何准备打猎、在打猎过程中的具体行为、误杀同伴后的反应等,就构成自首。在误杀同伴后,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和报警电话,留在现场等待处理,这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就符合自首的条件,法院在量刑时就会考虑这一情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坦白则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虽然坦白的从宽幅度相对自首较小,但同样能体现行为人认罪悔罪的态度,法官在量刑时也会酌情予以考虑。
3、赔偿与谅解情况
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对量刑有着积极的影响。在法律实践中,这不仅体现了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悔悟和补救,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被害人家属的痛苦,修复了被破坏的社会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对抢劫、强奸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当从严掌握。
由此可见,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是争取从轻处罚的必要动作,有条件要上,没有条件的创造条件也要上。
综上,打猎误杀案件的具体量刑范围,要结合触犯的罪名及上述因素综合判定,根据判例检索来看,有判缓刑的可能,具体见最后一段参考判例。
03 赔偿范围和赔偿金额
在人身伤害类案件中,赔偿和谅解是行为人及其家属和被害人及其家属必须面对的一个命题,在打猎误杀案件中更是。斯人已去,生者已矣,行为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沟通,主动承担赔偿责任,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让被害人家属得到些许补偿,尤其是留下老人和未成年小孩的。同时,对行为人来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获得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在法院量刑时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有利于争取最大限度的宽大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明确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造成人身损害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丧葬费等费用。而对于《民法典》中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给出了解读: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不包括“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
赔偿从广义上来说,既包括按法律规定应赔偿的费用,也包括谈谅解需赔付的金额,前者可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算出对应金额,后者则无硬性规定或标准,具体需看行为人及其家属的经济能力、给付意愿以及双方沟通情况等。
而如果行为人及其家属未能与被害人家属达到赔偿和谅解,根据不完全统计,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一般在20万-30万。
04 参考判例
为对打猎误杀案件及上述内容有更好理解,笔者检索了类似判例以供参考:
案例1:(2024)浙0225刑初342号
陈某某在晚上7点左右上山打猎过程中,误将同伴鲍某当作猎物开枪,导致鲍某死亡,其所持有猎枪为一支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陈某某等人赔偿鲍某家属85万元,并取得谅解。判决如下: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
案例2:(2023)赣0921刑初325号
游某某在凌晨一两点上山打猎过程中,通过热成像仪发现猎物“光影”,开枪射杀,因“光影”未移动,认为未打中猎物,两天后得知误杀了村民廖某某,其所持猎枪为一支气枪。案发后游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家属赔付了148万元,游某某取得谅解。判决如下:游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案例3:(2019)浙0624刑初188号
胡某某在晚上上山打猎过程中,误将同伴盛某当做猎物射杀致死,其所持有猎枪为二支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案发后胡某某家属赔偿盛某家属经济损失(金额未知),并取得谅解,庭审时胡某某还提出被害人盛某的母亲年迈,希望早点出去照顾她。判决如下:胡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打猎本是一项充满乐趣与挑战的户外活动,然而,一旦忽视法律和安全,这清脆的枪响就会变成悲剧的前奏。我们必须时刻牢记,遵守法律法规是行为的底线,增强安全意识是生命的保障,希望悲剧不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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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于占达,企业合规与反舞弊部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市犯罪学学会会员、企业反舞弊联盟浙江区域召集人。
业务领域主要为刑事辩护与控告、企业反舞弊。刑事辩护与控告领域:有多起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网络犯罪、传统犯罪等案件办理经验;企业反舞弊领域:累计查处案件百余起、累计涉案金额数千万,熟悉各行业各规模企业反舞弊需求,同时担任某上市公司监察法律顾问。联系方式:156588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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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简介
厚积薄发,启行千里。
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5年9月1日,是一家以商事法律服务与商事犯罪辩护为特色的合伙制律所。
厚启的业务范围包括:公司治理、金融、税务、数字与网络、知识产权、环境、食品与药品、工程与能源、房地产、企业合规与反舞弊、刑事辩护。
厚启的使命,是“为维护人的自由与尊严而优雅地战斗”。财产、精神、人身与生命的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核心权利,是人维持尊严的底线要求。厚启律师的核心使命,是在法律服务中,以法律骑士的精神,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权利,以维护其自由与尊严。
厚启的愿景,是打造一家“学术为基、技能为本、规模适度、辐射全国的精品所”。厚启律师注重学术研究,精研法律技术,不追求最大的规模与最高的收费,力求以最专业的服务为当事人谋取最大的法律利益。
厚启的价值观,是“专业精神、道德勇气与社会担当”。厚启律师将专业作为立所之本,精益求精,不断锤炼;厚启律师恪守职业伦理,为维护当事人的法律利益勇于坚持原则;厚启律师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以委托案件标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通过公益课程与原创成果的无私分享,促进法律服务行业水准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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