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东光县公安局于2月7日作出的“东公(交)行罚决字〔2025〕00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1月11日11时许,张元x在千盛源大酒店参加其工友马xx儿子的结婚喜宴,吃饭期间张元x喝了一罐半啤酒,喝完酒13时许,张元x准备去开发区找朋友,张元x驾驶xxxxxx号白色宝x牌小型机动车在千盛源大酒店出发,沿迎宾大道由西xx行驶,行驶至惠源路与迎宾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
执勤民警让张元x接受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张元x接受完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后,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显示其检测结果为39mg/100ml。
经核查,2011年9月28日张元x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2023年6月22日张元x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东光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东光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张元x行政拘留七日。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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