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关于调整
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新政策将于3月10日起执行
来看看具体内容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积极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进一步减轻新市民、青年人以及多子女家庭职工租房压力,更好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现就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租房提取频次,缴存人租房提取时间间隔缩短至3个月。提高租房提取额度,租住商品房,租赁合同已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最高限额全市统一提高至2500元/月/户;租赁合同未在“清远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备案的,提取额度提高至1000元/月/人。
二、申请人家庭第一次和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最低首付比例为15%,住房公积金贷款实际可贷额度应根据账户余额倍数标准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且不得超过购房款或抵押物价值的规定比例。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后5年,男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8周岁,女性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63周岁。
本通知自2025年3月10日起施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有效期为5年。
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2月7日
清远发布编辑部
来源:清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编辑:何雁舒
校对:王喜闯
二审:蔡硕
三审:钟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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