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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对监管评级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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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商报讯(记者 李海颜)1月27日,来自金融监管总局消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金融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信托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指出,加强对信托公司主要股东资质和行为的定期评估。严禁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干涉信托公司独立经营,严惩占用信托资金、转移信托公司资产等行为,及时纠正和查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当行为。

《意见》明确,动态优化监管评级要素,持续完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强化监管评级结果运用,科学合理匹配监管资源与监管强度,实施扶优限劣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监管评级较差的信托公司,依法采取限制经营区域、业务范围或规模增速等措施。

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方面,《意见》提出,提升对信托公司现场检查的覆盖面和针对性。加大对重大问题线索和案件的稽查力度。严格落实应罚尽罚、罚没并举和"双罚"制度。强化行刑衔接、纪法衔接,形成对违法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管人员、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的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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