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五条、第八十三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将逾期未检验的机动车信息予以公告。
机动车所有人见此公告后,尽快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并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届满后仍未进行机动车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强制注销。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瑞金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1月16日
机动车逾期未年检清单
(扫描上方二维码查阅详细清单)
素材来源:车管所
编校(审):赖瑶
复校(审):赖秀生
三校(审):钟亚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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