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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 被封号以后,如何起诉社交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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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多以前,因朋友豆瓣账号被封,我曾协助朋友起诉过豆瓣,后续又进一步帮其他被封号的朋友起诉过微博。在此过程中,我也撰写了“封号类案件”相关的系列推文【详见 】。

在此前的文章当中,我的态度明显比较悲观,但这也是事实:在当前的司法现状之下,想要通过诉讼手段去实现账号解封,难度确实太大。

过去两年多,有更多朋友在遭遇封号以后,向我寻求过帮助,其中还有不少朋友向我分享了他们起诉社交平台的经验及结果,也进一步丰富了我对“封号类案件”的认知。有鉴于此,虽然起诉社交平台的难度很大,但我还是决定再写一篇文章,从更正面的角度去论述:当个人的社交账号被平台封禁以后,如果决定通过诉讼的方式去争取账号解封,那么我们具体应该如何来操作这一法律程序,尤其在此过程中我们究竟会遭遇哪些难点与风险,又应当如何加以应对。

这是我写本文的目的。相关的诉讼文书模板,大家可以通过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获取。也欢迎与我沟通交流或向我反馈你的经验【我的微信号是:lawpoetry0309】,当有更多人并肩站在一起,某些事情或许就会因此被改变。谢谢。

文|颜森林

2025/1/10

本文较长,特制作思维导图如下:

01

封号原因与决定封号的主体

起诉之前,建议首先要明确一件事情:你的账号被封的原因,是不是因为发表了敏感的涉政言论。“是”与“否”,可能会对应完全不同的诉讼策略与诉讼风险。

社交平台是社交软件的运营主体(例如,北京豆网科技有限公司便是豆瓣的运营公司),因此对于社交账号而言,直接实施封号行为的,必然是平台自身,这也是为什么,如果我们对于封号行为存在异议,也就只能起诉社交平台。

但在封号行为背后,真正做出封号决定的却未必仅是平台自身:部分封号决定,确实是由平台自身直接做出的,所依据的是平台自身制定的平台规则;但还有部分封号决定,是平台基于相关部门的指导或要求而实施的,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被封账号而言,真正的决策主体是相关部门,平台不过是奉命行事。

相应的,对于前一类被封账号,由于封号的决定权掌握在平台自身手里,因此理论上存在争取解封账号的可能性,因为对于平台而言,应诉的成本较高,如果解封账号就能避免诉讼,那么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量,平台也有动力去解封,并且在此类诉讼当中,法官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通常也会尽力去促成双方的和解,督促平台一方解封;但对于后一类被封账号,因封号的决策权并未实际掌握在平台自身手里,故即便平台自身想解封,它也无能为力,对于这部分被封账号来说,诉讼手段是完全失效的,甚至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没有任何权利救济的途径。

当然,对我们普通人而言,在封号这件事情上,“社交平台”与“相关部门”共同构成了一个难以窥探的“黑箱”,我们外人根本无从了解其内部的协作机制,也无从判断做出封号决定的到底是平台自身还是相关部门。

尽管如此,还是存在一个大致的判断标准:如果账号是因为发表了敏感言论(尤其是触及“红线”的涉政言论)而被封禁的,那对于这类被封账号而言,其决策权大概率掌握在相关部门手里,而非纯粹由平台自身决定。

至于何为“红线”,大家应该都心知肚明,我也就不再明说。

因此,如果你的社交账号遭遇了永久性封禁,在你决定提起诉讼之前,我建议你先审视并判断:你被封号的原因,是否是因为在社交账号上发表了敏感的涉政言论。

如果是,我建议你要更加审慎地运用诉讼手段。一方面是因为,这类案件更难立案,你也需要付出更多的诉讼成本,且几乎不可能胜诉、解封;另一方面更是因为,有不止一位起诉过社交平台的朋友向我反馈过,他们就因为类似情形遭受过相关方面的施压。如果你也是因为发表了涉政言论而被封号,在决定起诉之前,希望你能做好相应的心理准备。

而如果你被封号的原因不涉及政治敏感,那么你可以相对更加安心地采取法律手段,你的案件也会更容易立上案。在这种情况下,诉讼过程中往往还有谈判的空间,你也不至于面临法律以外的压力。例如,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封号类案件”实际上是由游戏用户提起,他们起诉游戏平台的理由通常是平台认定用户在游戏中存在作弊(如使用外挂)等违规行为。对于这类案件,不论最终结果如何,用户至少不必担心来自相关部门的额外压力。

02

不予立案的法院

当你最终决定起诉社交平台,你需要面对的第一道难关,是立案。

尤其对于“言论封号类案件”而言(主要指因发表敏感言论而被封号的情况,这也是本文讨论的重点),立案更是难上加难。

某种意义上,立案成功,案件就算是成功了一大半。

而对于“言论封号类案件”的立案,目前已知“北京互联网法院”(下称北互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下称南山法院)基本是一致的态度:不立案、不解释、不出裁定。基本等同于无视当事人的立案申请。

例如,此前我帮几位朋友向北互法院申请立案的过程当中,大家都面临过北互法院不予立案的情况,后续大家也都通过诉讼服务热线,以电话或留言的方式,催促过立案法官关于立案的进展,也询问过立案法官不予立案的原因,但都没能得到正面回应。并且投诉立案法官也没用,因为这种现象如此普遍,可以合理推测不予立案 是基于相关法院的明确要求。

为什么要专门强调“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南山区法院”这两家法院呢?因为前者统一管辖北京地区的一 审互联网纠纷,而北京是微博、抖音、豆瓣、知乎等社交平台的所在地;后者则是鹅厂所在地。而平台用户协议当中通常都会约定相关争议由平台方所在地法院管辖,于是,大多数社交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QQ、微博、抖音、豆瓣、知乎等)相关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最终都会由这两家法院来处理。

现如今这两家法院对于“言论封号类案件”立案申请的处理态度,基本也就意味着,此地绝大多数“言论封号类案件”的立案之路,都被堵死了。因此,暂不论案件能否胜诉,当下的现实是:根本就不让你进入诉讼程序。

值得一提的是,事实上,目前在网上还是能够检索到不少由北互法院作出的封号类判决的【如(2021)京0491民初21645号案、(2021)京0491民初47060号案等】,只不过,这些案件所涉及的账号,大多是游戏账号,封号的原因也大多是玩家涉嫌作弊(如开外挂)。于是,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同为封号类案件,法院又是如何区分“言论(尤其是涉政言论)封号类案件”与“非言论封号类案件”,并进而作出区别对待的呢?法院是如何做到在立案阶段就能了解到封号原因的呢?

有朋友向我分享了下面这个信息。北互法院某次反馈的立案审核意见当中,提到了如下的《审查指导意见》。

其中,比较耐人寻味的是,法院可能会与某些互联网平台建立某种“沟通机制”,以便在立案阶段就能了解到账号的封号原因。 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便有可能在立案时做到对不同封号类案件的区别处理。

至于这种“沟通机制”到底是怎样一种机制,如上所述,那是一个黑箱,我们无从窥探。

唯一能确定的是:大多数人都被挡在了法的门外。

03

案由与管辖

那有没有办法能够增加立案成功的概率呢?

结合上述分析可知,“言论封号类案件”要想成功立案,就需要尽量绕开“北京互联网法院”和“深圳市南山区法院”。因为在其他法院,法院与社交平台之间可能还并未建立起某种常态化的“沟通机制”,法院对于“言论封号类案件”可能还并未形成固定化的处理惯例,用户才有立上案的可能。

可如何才能绕开呢?

答案是改变“案由”。

对于“封号类案件”,结合过往的司法判例来看,存在两类起诉的案由,一种是“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另一种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两种案由对于案件的实体审理,其实并无太大差别;区别两者的意义在于,在程序层面,两种案由可能会对应到不同的管辖法院。

如果选择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来起诉,那这本质上属于一个合同纠纷,就必然绕不开“协议管辖”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协议双方可以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而我们在使用社交账号的时候,就必须先勾选同意平台的用户协议,也就相当于我们接受了用户协议当中的内容,协议便对用户具有约束力。而在用户协议当中,基本都会约定“相关争议由平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因此用户就只能向平台方所在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而如上所述,大多数社交平台的运营主体都位于北京市或深圳市南山区(当然并非全部,比如小红书就在上海),相应的,如果你选择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就基本绕不开北互法院/南山法院。

值得一提的是,有少部分社交平台对于争议解决方式约定的是“仲裁”,例如B站的用户协议便约定的是相关争议由上海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而非由法院管辖。如果你选择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起诉,届时就将由仲裁委员会来管辖。但通常来讲,仲裁的仲裁费会比法院的诉讼费昂贵很多,这在很大程度上等于是变相阻止了用户提起司法程序。

而如果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起诉,那我们就有了绕开北互法院/南山法院的可能。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民诉司法解释第24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民诉司法解释第25条还规定:“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同时结合上述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即用户)住所地的法院便对案件具有了管辖权。这样一来,便可以在用户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上的地址)或者经常住所地(一般需要社区开经常居住的证明)的法院管辖,就有可能避开北互法院/南山法院。 

此前我协助朋友起诉豆瓣的案子,便是通过改变案由,才得以在用户所在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进行起诉,从而避开了北京互联网法院。但仍需提醒的是:对于这类不常见的纠纷,基层法院的审核通常会相当谨慎,未必愿意受理立案申请(甚至有朋友因此遭受过施压), 并且,对于言论封号类案件,不同法院甚至不同法官在立案时可能都会有不同的审查尺度,要想成功立案,很大程度上,还得看运气。对此我的建议是: 要尽力简化起诉状的内容,只陈述基本事实,避免冗余的表达,同时也要尽量避免出现敏感词汇,让立案审核人员以为这只是一个常规的案件,以争取通过立案审核。

还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当中,更多的法官可能会倾向于将“封号类案件”作为“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来处理,因此,为避免后续再牵扯到管辖权异议的事情,建议原告同时准备两个版本的起诉状【文末的“阅读原文”中我也提供了两个版本的起诉状模版】——优先尝试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向平台方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看能否成功立案,若平台方所在地法院拒绝立案或始终不予回应,可再转而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向用户所在地法院申请立案。现如今,原告基本都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提交立案申请,所以这并不会增加多少诉讼成本。

只要立上了案,即便后续平台方以案件属于以“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法院支持了平台方的管辖权异议(当然,也有未支持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 规定,案件也只是会被移送至平台方所在地法院,交由平台方所在地法院继续审理,法院无权以案由错误为由直接驳回用户的起诉。

当然,法律实务远比法律条文更加精彩,现实中某些法院的操作可能会远远出乎人的意料。

04

不受理移送的法院与应对策略

司法实务中,当管辖权异议被支持、案件被移送之后,某些法院可能还会有一些令人匪夷所思的操作:

此前,有列表好友因为账号被封,准备起诉深圳某大厂,一开始按照“网络服务合同纠纷”的案由,去平台方所在地的南山法院申请立案,但南山法院拒绝受理立案,也拒绝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

之后,他便将案由变更为了“网络侵权责任纠纷”,转而在他的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区法院起诉,金山法院受理了该案件,但在案件审理过程当中,平台方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案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根据用户协议约定,应当由南山法院管辖。金山法院支持了平台方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南山法院处理。

然后,匪夷所思的地方来了。

金山法院在支持了平台方的管辖权异议之后,就将案件材料通过最高院移送给了南山法院。结果,南山法院居然把金山法院移送过来的案件材料又原封不动地退回给了金山法院,而且没有任何回应。

如此一来,金山法院由于已完成案件移送程序,便不再对该案行使管辖权,不再进行后续处理;而南山法院方面,因其尚未正式受理该案件,同样对其采取不予处理的态度。这就致使该案陷入了一个无人问津的 “管辖真空” 状态,最终不了了之。

对于南山法院这种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操作,简直令人哭笑不得。对此,我们暂时还想不到更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因为目前的救济渠道几乎都是失灵的。从用户的立场出发,我们只能争取将案件的管辖权尽量保留在其他法院。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事实上,就目前的司法实务而言,因账号被封而引发的纠纷究竟是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还是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亦或是二者皆可,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争议。这一争议的根源在于,社交账号作为一种特殊的“虚拟财产”,其法律属性本身在学界与司法实践领域就仍存在着巨大争议(限于篇幅,此处我就不再展开)。

作为参考,《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指导意见》便针对“封号类案件”的管辖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因删贴、关闭账号等引发的网络侵权类案件的审查要点? 此类案件涉及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与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的竞合,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提起诉讼,均属于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参考前述规定可知,对于被封账号而言,无论是从“合同”的角度还是“侵权”的角度提起诉讼,在法律上都是可行的,二者存在竞合关系,当事人择一起诉即可。例如,在我此前所检索的封号类案件的判决当中,就既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也有“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而在平台方以案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站在用户的立场,我们就需要尽力去论述“封号类案件”可以作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审理。对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展开论述: 首先,原告已注册成为了社交平台的用户,相应的账号属于网络虚拟财产,尽管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存在诸多争议,但无论如何,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用户至少享有对账号的使用权,对此使用权被告作为平台方不得随意侵犯;其次,基于对于社交账号的使用权,用户也还能产生其他各类财产性的收益权(如粉丝、商务合作),对该权利平台方也不可随意侵犯;最后,从知识产权的角度来看,用户在社交平台上发布的内容(如文字、图片、视频等),均属于用户的原创作品,而平台封禁账号的行为,便侵犯了用户对这些作品所享有的发表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总而言之,平台方的封号行为,实质上侵犯了用户与社交账号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权利及合法权益,对此平台方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并恢复用户社交账号的正常使用,故人民法院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来受理案件,并无不当。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审查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也明确认可对于关闭账号所引发的纠纷,可作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审理。

最后仍需提醒的是,鉴于实务中更多的法官可能会倾向于认为“封号类案件”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并据此支持平台方的管辖权异议,所以这也是诉讼过程中不可控的一个风险点,你的案子也有可能会面临被两地法院踢皮球,最终不了了之的状况。

05

证明“我的账号被封了”

在聊完最关键的“言论封号类案件”立案的难点及对策以后,有必要再谈谈具体该如何准备起诉材料。

起诉状及证据目录的模板,我已经放到了文末的“阅读原文”之中,大家可以点击获取,我就不再赘述。此处我就重点讲一讲,具体该如何准备证据材料。

对于“封号类案件”而言,用户的核心任务就在于证明一个关键事实:我的账号被封了。在此事实成立的情况下,就应由平台方举证证明其封禁账号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否则便应恢复账号的正常使用。

对于“我的账号被封了”这项事实,具体又可进一步拆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证明“账号被封了”;第二,证明“被封的账号是我的”。 我们需要围绕这两方面准备相应证据。

对于“账号被封了”这项事实,或许有些人会好奇,既然自己的账号已经被封,无法登录或者显示异常,直观上就能知晓账号被封的情况,为何还需要专门去证明呢?直接向法官展示这种异常状态不就足够了吗?

可问题就在于,在立案的时候,我们需要将这些信息以书面证据的形式呈现出来,也就是要将“某个特定账号被永久封禁”这一事实,以一种实体化、可查证的形式展现出来。例如,在此前起诉豆瓣的案例当中,我们是通过豆瓣关闭账号的页面,与相关的申诉邮件相互印证,才证明了这一事实。

但需要注意的是,针对不同的社交平台,证明“账号被封”的方式可能会存在显著差异,难以一概而论。

比如,曾有网易云音乐账号被封的朋友咨询我,他想通过诉讼途径争取解封账号。但是他发现,他已经完全无法登录账号,连“账号无法正常使用”的相关截屏都无法获取,也就是说,他根本无法证明“账号被封”这项基础事实,也就增加了起诉的难度。

而在账号已完全无法登录的情况下,目前我想到的一种解决方法是:可以先尝试通过平台自身或者工信部的投诉渠道去进行投诉,投诉过程当中,明确自己的账号、绑定的身份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等实名认证信息,倘若对方对你作出了反馈,明确指出你的账号已被封号,那么就基本可以证明你的账号已被封禁的事实,同时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够证明这个账号是属于你的。

而对于“被封的账号是我的”这项事实,或许有些人也会好奇,账号是我在使用,不就说明账号是我自己的吗?为何还需要证据证明?

但在法律上,如果你想要对某个社交账号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必须证明这个账号与你具有某种法律上的关系。比如这个账号已经经过了你个人的实名认证,又比如这个账号已经绑定了你的电话号码。

在此前我们起诉微博的过程中,北互法院反馈的审核意见里就提到过: 根据法律规定,网络账号应当实名认证,请提交已经实名认证的证据。手机微博App实名认证:设置→账号与安全→认证页面;电脑网页版微博实名认证:设置→账号与安全→证件信息→认证页面;无法登记或未显示实名信息的,应在起诉状的诉讼请求中明确账号信息及该账号所绑定的手机号,并且提交该手机号实名认证的证据(绑定手机号在营业厅app上的实名认证页面);请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涉案账号信息(账号实名认证人或绑定的手机号,账号名称、UID号等,如果有多个账号的,依次列明) 。

如果账号已经经过了个人的实名认证,那么在实名认证的个人信息页面截个图,基本就可以满足证明需求。

如果账号没有经过个人实名认证,而只是绑定了个人的手机号,那么你就需要同时证明两件事情:第一,证明被封账号已经绑定了某个手机号;第二,证明这个手机号是你的。对于前者,通常能够在社交账号的个人信息页面上直接看到相关绑定信息,或者通过“一证通查”来查询某个手机号所绑定的社交账号的详细信息;对于后者,可以提供手机号在营业厅app上的实名认证页面,或者提供一张话费的发票(可以在营业厅app上开具),因为话费发票上会有你的个人姓名和手机号,也就基本能够证明手机号与你本人之间的对应关系。

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你使用的社交账号所绑定的身份信息,并非你本人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讲,你通常就很难以原告的身份对该账号主张权利。

06

诉讼过程中的和解

如果案件得以顺利立案,且平台方未提出管辖权异议,或即便平台方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未获得法院支持,这种情况下,才意味着案件终于能够进入正常的审理阶段。

“封号类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复杂,案件事实通常也较为清晰,所以庭审程序其实很简单。对于这类案件而言,庭审并非关键所在,关键的工作其实在庭审之外。

首先,当你能够与平台方代理人员取得联系时,你可以向对方表明和解的意向: 若平台方愿意解封账号,自己便可以撤诉。

如前所述,对于某个具体的被封账号而言,如果封号的决定权确实掌握在平台自身手中,那对于社交平台而言,出于节约诉讼成本的考量,平台是有动力进行解封的,并且在此类案件当中,法官出于节省司法资源的考虑,通常也会尽力去促成双方和解,督促平台一方解封。如此一来,案件很可能就会以“和解撤诉”或“出具调解书”的形式结案,也就根本不会发展到作出判决那一步。

当然,如果你的言论的确明显违反了平台规则,那么平台方也有可能拒绝让步,对此,每个社交平台的平台规则都有所不同,缺乏统一的标准,难以一概而论。例如,同样是涉及时政的言论,小红书的容忍度就较低,而微博的容忍度则相对较高。而在平台方拒绝和解、拒绝解封账号的情况下,它便会进行正常的答辩,同时也极有可能将平台所认定的你发表的违规言论作为证据提交。在答辩时,平台方主要会援引《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平台规则,作为判定用户言论是否违规,以及做出封号决定的依据。同时,这些规定与规则,也为法官提供了判案的依据。

而在双方不能达成和解的情况下,法官将不得不作出判决。而对于“封号类案件”这类不常见、非典型的案件,实务中尚且缺乏统一的裁判尺度,法官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通常来讲: 如果案件真的走到了法院作出判决这一步,那么结果往往不容乐观,用户方很难胜诉,因为用户的日常言论很难经受得起平台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近乎苛刻的审查。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这些讨论,还是建立在社交平台对于账号解封具有决定权的基础之上;而对于那些平台自身都无权解封的账号,任何沟通谈判的措施都是徒劳的,对于这类账号,可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没有任何权利救济的途径。

在文章一开始,我曾说自己想从更正面的角度去论述,但行文至此,我却并不清楚这篇文章到底是会让你变得更加乐观,还是愈发悲观。无论如何,我都希望以上这些分析能够帮到你,至少希望能够帮助你看清一些事情。同时也欢迎大家向我反馈你们起诉社交平台的经历与经验【我的微信号是:lawpoetry0309】,在有更多人参与的情况下,当我们并肩站在一起,某些事情或许就会因此被改变。谢谢。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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