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强化畜禽屠宰源头管理,严格规范全县畜禽屠宰行业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全县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二、严格实行畜禽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从事畜禽产品销售、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畜禽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动物检疫验讫印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经营性冷库、餐饮服务企业、食堂以及畜禽产品加工单位要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履行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健全购销台账,索要相关票据和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三、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
(三)为违法从事畜禽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屠宰场所、产品储存设施;
(四)为对畜禽、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
四、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
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对私屠滥宰、违法经营等行为的,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有关执法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和暴力抗法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私宰肉品隐患大,食品安全靠大家”,抵制私宰生猪事关大家的切身利益。打击生猪私屠滥宰,每个人都是参与者和行动者!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0932-5962870(陇西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
0932-6622127(陇西县畜牧兽医技术服务中心)
来源:陇西三农在线〡编辑整理:掌上 陇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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