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信
控告人:董铁龙;
被控告对象:
天津市天昊司法鉴定所
司法鉴定人:吴卫江,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120017038010
司法鉴定人:王士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120014038009
控告请求:
1、请求依法对被控告对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吴卫江、王士强在办理津天昊[2024]文书鉴字第143号笔迹鉴定事项过程中存在的虚假鉴定违法事项进行查处,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惩。
2、 请求对津天昊[2024]文书鉴字第14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进行复核,纠正错误鉴定结论。
控告事实与理由:
一、被控告对象违反《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9)第十条第(十)项的规定
被控告对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鉴定所受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委托,对标称日期为2006年1月1日《授权书》授权人处“董铁龙”签名与所提供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写进行鉴定。然而,在鉴定过程中,被控告对象及鉴定人吴卫江、王士强存在明显的违规行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十)项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有其他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或者执业纪律的行为”的规定。
二、鉴定意见明显错误,违反《笔迹鉴定技术规范》(GB/T37239-2018)的相关规定
1、鉴定人无视检材与样本之间的显著差异,故意将具有明显不同书写水平的字迹认定为同一人所写。例如,检材上的“董铁龙”签名书写水平明显高于样本,且在运笔、搭配、写法等细微特征上存在稳定差异,但鉴定人却无视这些差异,错误地得出鉴定结论。
2、鉴定人在比较检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笔迹鉴定技术规范》第8章规定的检验技术要点进行检验,未详细了解案情,未充分考虑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导致鉴定结论错误百出。
三、鉴定人违反《司法鉴定人承诺书》的相关规定
鉴定人吴卫江、王士强在鉴定过程中,未遵循科学、公正和诚实原则,未客观、独立地进行鉴定,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违反了《司法鉴定人承诺书》中关于保证鉴定意见不受当事人、代理人或其他第三方干扰,保证不出具虚假或误导性鉴定意见的承诺。
综上所述,被控告对象天津市天昊司法鉴定所及司法鉴定人吴卫江、王士强在办理津天昊[2024]文书鉴字第143号鉴定事项过程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故意出具虚假鉴定意见,严重损害了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请求依法查处并严惩被控告对象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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