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民事审判的案件,大多跟老百姓息息相关,但在金旭眼中,家长里短也都是“急难愁盼”,有些时候,出于情绪冲动引发的小纠纷,稍不注意就会变成“大问题”,在审理时,既需要法官“站得高”,也要“接地气”。
法庭之上,每个他者都与法官休戚相关。每一起案件背后,又有着怎样不为人知的故事?即日起,为聚焦成铁两级法院改革新样本,封面新闻联合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推出“见山封面人物”专题合作栏目,对话六名年轻法官,循着“互联网审判”“环境资源审判”和“涉铁审判”三条主线,站在法官的视角,以“小案件”讲述背后的法理和人情,本期我们将邀请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金旭,探索在审理一些传统民事案件时,如何化解短时间的情绪冲突和深层次的积怨矛盾。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金旭
一句话引发的官司: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背后 豪宅被打上“凶宅”标签
“这个房子如何呢?看起来还不错嘛!”“恐怕买不得哦,这个房子有故事,是凶宅......”这样的聊天对话,发生在成都某高档小区的业主微信群内,看似随口而出,实则引发了巨大波澜。
在金旭眼里,类似因为一句话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在互联网案件审理过程中,逐渐变得常见。起初,这起案件原本只是一件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但因为一些“捕风捉影”的消息,小区里有人在参与讨论时,给某单元楼业主的房屋贴上了“凶宅”标签,导致该房屋在实际交易过程中贬值,交易也受阻。
一怒之下,房主将这名发表“凶宅”言论的人告上法庭,认为该言论属于不实言论,影响了房屋在二手交易市场上的成交概率与交易价格,要求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问题来了,因为房屋不享有名誉权,因此不能直接称为权利人,那么该案中发表“凶宅”言论的人究竟侵犯了房主何种权利则是核心问题。
金旭发现,很多房屋在交易过程中,平台上都会显示一些中介带看后的评价,包括房源介绍、核心卖点和房屋整体情况,但是目前这栋房屋被人说“有故事”“房子里面死过人”,那么对于房东而言,是不是需要证明,她的这个房子不是“凶宅”?
“并不用。”金旭告诉记者,对于法官而言,受理案件后需要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查明事实,但是该案中,“凶宅”的言论指向对象为住宅这一“物”而非法律上“人”的民事主体,不符合名誉权主体构成要件,如果从物权角度分析,针对“物”发表不实言论的,妨碍物权完整行使,才应当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于是,金旭以“小切口”的方式,查看了二手房交易平台上的工作人员带看和维护记录,明确二手房交易中,针对房屋发表“凶宅”言论裁判规则,从分析此类纠纷请求权基础为切入,明确该案言论指向对象为住宅这一“物”而非法律上“人”的民事主体,不符合名誉权主体构成要件。
民事审判既要有尺度也要有温度:
法官也要代入自己的生活认知
这样一起围绕“凶宅”引发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背后其实是法官需要面对的各种家长里短的缩影。在反反复复的“对峙”中,金旭早已司空见惯,但如何把握好尺度和温度,往往需要她继续保持效率与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小案件关系“大民生”。如今,距离金旭工作不过才第九个年头,但她已经办理的案件达2000余件,这个毕业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的“科班”人才,在办理各种案件中,总是保持无论“大案”“小案”,都用心审判的态度,在日常工作中践行肩上的法官责任。
她说,还是以“凶宅”的这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凶宅”是基于民俗文化的一种负面评价,在调查和后来回忆案情细节的时候,她就会想,假设生活中是我自己或者亲朋好友遇到类似问题该如何处理?如果有人说我的房子是“凶宅”又该怎么办?
她开始查阅对比上百篇裁判文书,发现并没有可供借鉴的裁判思路,又搜索文献,检索关于侵权范围认定的相关细节。她说,在法庭之上,法官是一个裁判,但是法庭之外,尤其是要面对每一个看似相同但又存在细微区别的案件时,也要看到卷宗背后鲜活的“人”。
“法官要有空杯意识。”金旭告诉记者,在她眼里,法官作为评是非、断公平的裁判者、执法者,首先是一个人,其次才是法官,工作和生活的角色是不会冲突的,相反在很多时候,法官需要跳脱出生活角色但又不能完全脱离生活,有时也需要代入生活中的具体认知,比如在遇到一些家庭矛盾纠纷时,法官处于居中裁判,如果是需要调解,那么很显然就需要保障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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