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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与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三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以伪造貌似商号或者企业名称的方式,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YAMA日A”注册商标包含在其中,还以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日本YAMA日A"貰字样,可以认定其对“YAMA日A”注册商标的突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民事判决中认为:浙江华田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蓄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商标专用权,以及在构成侵权时,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g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一)关于本案侵权行为的认定
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是“YAMA日A""FUTURE”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YAMA日A”注册商标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浙江华田公司在被控侵权商品上标注的“日本YAMA日A株式会社”字样貌似商号或者企业名称,但并未在日本和中国登记注册。浙江华田公司以伪造貌似商号或者企业名称的“日本YAMA日A株式会社”的方式,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YAMA日A”注册商标包含在其中,在被控侵权的摩托车商品上标注,还以较大字体突出其中的“日本YAMA日A”字样,其行为显然具有误导相关公众将被控侵权商品与“YAMA日A”注册商标联系起来的意图,客观上亦足以在摩托车相关市场内使人产生商品来源的混淆,可以认定其对“YAMA日A”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了损害。原审法院依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第(4)项,以及1995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认定浙江华田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浙江华田公司关于其依据协议使用“日本YAMA日A株式会社”,该字样是企业名称,不同于“YAMA日A”注册商标,不存在使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修订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38条第1款第(1)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浙江华田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上标注“FUTURE”字样,侵犯了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摩托车商情》广告及声明的相关内容是原审法院认定浙江华田公司承担赔礼道歉责任方式以及其与台州华田销售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依据,并不影响对其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认定。浙江华田公司关于《摩托车商情》广告及声明的相关内容并非其所为,不存在員犯商标权事实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略)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7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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