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还有8天刑满释放男子,被改判死缓,缓期2年,不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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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甘肃省高级法院对马某林抢劫命案作出再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马某林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限制减刑,这一判决距马某林原判刑满释放仅剩8天时间。

从盗窃罪改判为抢劫罪,从即将刑满释放到被判处死缓,这一判决来之不易,在此之前,马某林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定于202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然而,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指令甘肃省高级法院再审,最终改写了这起案件的结局。

当法院宣判的那一刻,被害人沈红的弟弟沈星说:“我们绝不认可他只盗取了我姐的钱财,他还害死了我姐,现在以抢劫罪判处他刑罚我们是满意的。”这句话道出了死者家属近十年来的期盼。

案发已有近十年的时间,为何再次改判,案件究竟堵在了哪里?三级检察机关接续抗诉背后是怎样的坚守?检察官充分挖掘电子证据的价值又为成功抗诉作出了怎样的贡献?带着这些疑问,让我们开启今天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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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6日清晨6点,沈红的女儿和弟弟沈星同时收到一条短信:“我和他人开车到九寨沟浪去了......”家人立即回拨电话,却发现沈红的手机已经关机,五天后,也就是5月31日凌晨4点,沈星又收到一条短信:“我们再浪二十几天回去......”同样,电话依然无法接通。

这两条反常的短信让家人感到蹊跷,沈红的丈夫王明立即向临夏市公安局报案,在家中搜寻线索时,王明发现了妻子的一部旧手机,当他给手机充电开机后,发现手机接收到许多短信,都是关于银行卡取款的,他马上将这一重要发现告知公安机关。

临夏市公安局迅速展开调查,锁定取款银行后,通过调取银行监控视频,警方发现了一个身高约1米7的可疑人员,这人戴着口罩,留着长发,身着女式T恤和蓝色牛仔裤,脚穿白色运动鞋,经过进一步排查,警方锁定此人是来自和政县的马某林。

同时,警方调取了沈红所在小区的监控录像,视频显示,2015年5月25日晚近10点时,沈红离开小区,最后出现在她经营的鞭炮店附近,通过道路监控,警方发现同一时段有一辆黑色轿车进入临夏市,离开时副驾驶位置坐着一名女性,警方很快查到此车在一个姓马的名下,叫马某林,后来证实是嫌疑人的堂弟。

2015年6月21日,公安机关在马某林家将其抓获,在其住宅中,警方查获32万元现金和沈红的一张储蓄卡,并在住宅附近的杂物堆中找到了他男扮女装时穿戴的全部衣物。

案件调查中,马某林堂弟提供的信息成为关键突破口,他告诉警方,马某林归还车辆时,车后排脚垫处有数处血迹,后排座位还有一片不明液体和几根女性头发,副驾驶上遗留了一个女式黑色发卡,经鉴定,脚垫上的血迹与沈红的血样相吻合。

根据马某林堂弟提供的线索,警方得知马某林曾在凌晨5点打电话说车在某村半山坡附近熄火。公安机关组织力量对该区域进行地毯式搜索,就在搜索无果时,一名经验丰富的刑警注意到一片异常草地,经过试探性挖掘,发现了沈红的尸体,法医鉴定显示,沈红是被人采用捂压口鼻、套头等手段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经查,马某林此前因其他犯罪于2012年12月刑满释放,出狱后,在家人帮助下开了一家百货店,同时经营烟、酒、鞭炮等生意,正是通过倒卖鞭炮,他与经营鞭炮店的沈红相识,并有了业务往来。

最初的时候,面对警方讯问,马某林称与沈红只有生意往来,并不熟悉,更没有搭载过她,他解释说黑色轿车是向堂弟借的,车上的女性是他找的“小姐”,对于家中查获的32万元现金,他声称18万元是赌博所得,10万元是贷款,4万元是做生意挣的。

马某林对钱的解释令警方生疑,他声称的赌博所得、贷款和经营收入都缺乏证据支撑,特别是有一张银行卡还剩200多元余额的情况下,马某林选择将其丢弃,更是与常理不符。

当得知警方发现了沈红的尸体后,马某林改变了供述,他承认当晚确实搭载了沈红,但称是受沈红丈夫王明委托将其接到和政县,在和政县一汽修厂门口将沈红交给了王明,他还称沈红主动给了他两张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委托他取款30万元。

检方在侦查中发现,马某林作为一个有犯罪前科的人,对规避警方侦查颇有心得。他不仅在取款时精心伪装,还试图通过多种手段混淆案情,他曾使用沈红的身份证办理专用手机号码与其单线联系,还举报沈红丈夫出轨,企图转移侦查方向。

2016年9月2日,临夏回族自治州检察院以马某林涉嫌抢劫、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然而,法院认为此案存在三个主要疑点:当晚与被害人联系的手机等重要证据缺失;沈红乘坐马某林的车进入和政县后去向无法确定;无法查明马某林如何获取沈红银行卡及交易密码,基于这些疑点,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闭合性证据链。2018年4月,法院仅以盗窃罪对马某林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这一判决存在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随即提出抗诉,甘肃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被害人亲属也提出上诉,但2019年6月10日,甘肃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抗诉和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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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裁定并未让检察机关放弃对案件的追究,恰在此时,最高检第十一期西部巡讲团到临夏州巡讲,巡讲团将案件情况带回最高检,最高检高度重视,要求甘肃省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复查。

甘肃省检察院重大犯罪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夏纪红接手承办此案,她认为要解决案件症结,必须重点厘清两个问题:一是案发当天沈红与尾号3287的手机号码联系频繁,且接到该电话后走出小区,这个号码究竟由谁使用;二是能否排除他人作案的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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