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宝力根派出所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
宝力根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日常巡逻及线索摸排工作中,发现周某某、陈某形迹可疑,怀疑二人可能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经民警深入调查,确定二人在陈某车内实施卖淫嫖娼行为。获此情况后,派出所迅速组织警力果断出击,一举将正在从事违法行为的周某某与陈某现场抓获。经询问,违法行为人周某某、陈某均对其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周某某(男),陈某某(女)已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卖淫嫖娼败坏城市文明形象
影响社会和谐和家庭稳定
情节严重的还将触犯刑法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民警提示
卖淫嫖娼行为不仅破坏家庭和睦
而且也是导致各种违法犯罪的根源
严重影响社会安全稳定
希望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黄违法犯罪
共同净化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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