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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基本事实
南京*海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违规行为:根据南京*海的书面情况说明及投资决策会议记录,南京*海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由为按投资者要求定制。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南京*海书面情况说明、投资决策会议记录等
高管对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当事人:李*融,男,1989年6月出生,登记为南京*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海)合规风控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基金监管办法》)以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管理和纪律处分措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自律规则,协会向李*融送达了《纪律处分事先告知书》(中基协字(2024)331号)。李*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南京*海存在未勤勉尽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违规行为:
根据南京*海的书面情况说明及投资决策会议记录,南京*海所管理私募基金产品“星*二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理由为按投资者要求定制。相关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条关于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南京*海书面情况说明、投资决策会议记录等证据予以确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根据南京*海提供的人员任职材料及登记信息,李*融自2022年12月至今任南京*海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对以上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纪律处分决定
二、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基金法》《私募基金监管办法》《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协会决定作出以下纪律处分:
对南京*海进行警告。
对李*融进行警告。
根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如对以上纪律处分决定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说明申请复核的事实、理由和要求。复核期间,本纪律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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