郓城县某村委会为村集体建设发展,需占用村民王某兄弟的土地,双方签订了《占用土地补偿协议》。后因政策变化导致该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双方为协议是否应继续履行产生争议,多次协商无果后,村委会将王某兄弟告上了法庭,村委会主张应当解除协议,而王某兄弟则认为协议已经签订,村委会就应继续履行并按约支付补偿金,于是提起反诉。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争议不断。考虑到土地纠纷的复杂性和敏感性,承办法官深入了解双方的具体诉求,并多次到案涉土地走访,向镇政府了解具体情况,理清案件来龙去脉。原来,在双方签订协议后不久,村委会就因为政策变化而不能对案涉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并及时向王某兄弟通知了该情况,且村委会并未实际占用和使用土地,王某兄弟并无实际损失。
承办法官认真倾听双方的陈述和辩解,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双方没有根本性的分歧,调解才是解决矛盾的最优方案。于是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面对面交流,耐心向王某兄弟解释法律法规,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村委会同意撤回起诉,王某兄弟也撤回反诉,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案件圆满化解。
此次调解只是法官深入田间地头、房前屋后现场调解的一个缩影。下一步,郓城法院将继续做好涉农、涉耕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让纠纷止于诉前、解于源头。
来源:郓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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