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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朝阳市医保中心
原标题:
朝医保发〔2024〕30号
转发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切实做好
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现将《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自2025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在市域内或市域外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就医备案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应由公共卫生经费支付的除外,下同)纳入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范围,设置独立的产前检查结算类别。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7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与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计算,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孕期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不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二、完善住院生育保障政策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均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市域内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由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的生育医疗费用,计入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并按规定支付。
以往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朝阳市医疗保障局
朝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25日
朝医保发〔2024〕30号关于转发
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更好地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保障功能,有效减轻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负担,降低生育养育成本,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 切实做好生育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4〕9号),我市结合实际,按照省部门要求,联合市财政部门转发省文件,现将具体政策解读如下:
一、提高产前检查待遇
自2025年1月1日起,职工和居民医保分别单独建立生育产前检查门诊,超出生育产前检查门诊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报销,与基本医保支付限额分别计算。除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外,其他异地人员类别生育产前门诊检查费用不报销。具体待遇如下:
不设起付标准,孕期内职工、居民支付限额分别为2000元/人、1500元/人,孕期可以跨年,但是孕期内只享受一次支付限额;支付比例分别为70%、60%。
二、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
自2025年1月1日起,我市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在本地和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生育(含计划生育,下同)的,均不设起付标准,执行市域内相应等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
不论是提高产前门诊检查待遇还是取消住院分娩起付标准,都能够一定程度上降低参保职工生育成本,更好地发挥了医疗保险保障功能。尤其是产前检查在优生优育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单独建立职工和居民的产前检查门诊待遇,能够更有效地减轻参保职工的生育门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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