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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个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其中“王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引发关注。
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行,与李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王某死亡和车辆损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逆向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之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对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该部分赔偿责任由某保险公司承担。
本案中,非机动车逆行显然严重违法交通法规,而机动车一方由于疏于观察情况被判承担超出交强险赔偿部分的损失的40%的责任,若是机动车一方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法规,还需承担责任么?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李肖峰律师表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在交通事故中责任划分主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也即是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最低也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只有当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之所以对机动车方规定了更重的赔偿责任负担和更为严格的免责事由,这实际上就是“各人得其应得”的公平原则体现。在有限的道路交通资源中,机动车驾驶人享受着机动车带来的便利性和安全性,而机动车驾驶人以外的主体享受到的便利远不如机动车驾驶人,却面临着机动车带来的交通危险。所以,机动车驾驶人就应当为其在交通活动中享受到的权益承担相应的对价,体现在法律中便是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 10%的赔偿责任,仅在交通事故系非机动车方、行人故意引起时,方可免除赔偿责任,这便是机动车方“得其应得”。而非机动车方、行人由于在道路交通活动中享受到更少的便利性,却面临着机动车带来的更大的危险性,因此在法律中应当给予他们更多的保护,这亦是非机动车方及行人“得其应得”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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