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DS是有标准的,比如欧盟是REACH指令1907/2006指令及结合CLP法规的SDS。中国是GB/T 16483-2008标准下的SDS,中文全称叫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在实施GHS标准,各个国家都出台了相应的国家标准来对应GHS标准。大部分国家已经由原先的MSDS改称为SDS。
全球统一制度(GHS)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第11节做出规范:
1. 本节主要供医务专业人员、职业卫生和安全专业人员和毒理学家使用。简单扼要但完整和易懂地说明各种毒理学(健康)效应和用于确定这些效应的现有数据。在全球统一制度的分类中,应提供相关危险的资料,包括:
(a) 急毒性;
(b) 皮肤腐蚀/刺激;
(c) 严重眼损伤/刺激;
(d) 呼吸或皮肤致敏;
(e) 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f) 致癌性;
(g) 生殖毒性;
(h)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单次接触;
(i) 特定目标器官毒性――重复接触;和
(j) 吸入危险。
这些危险必须列在安全数据单上。
2. 列入安全数据单的健康影响,应与物质或混合物分类研究中所讲的一致。
3. 在物质或混合物的试验数据数量较大的情况下,不妨对结果作摘要说明,例如接触途径。
4. 列入本小节的数据,应适用于所使用的物质或混合物。毒理学数据应是说明混合物的。
如无法得到该项资料,应提供在全球统一制度下的分类和各危险成分的毒理学特性。
5. 不能接受一般性用语,如“毒性”,而无佐证资料;或“如使用得当无危险”,之类的用语,因为这类用语可能会引起误解,且没有说明健康影响。在健康影响一节使用“不适用”、“不相关”等用语,或留下空白,可能造成混乱或误解,不宜采用。在无法得到健康影响资料的情况下,应作明确说明。应准确地描述健康影响并作出相关的区分。例如,过敏性接触皮炎与刺激性接触皮炎之间应作出区分。
6. 如果不掌握任何上述危险的数据,应将这些危险列在安全数据单上,并说明尚不掌握有关数据。还应提供相关的否定数据的信息。如果有数据显示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应在安全数据单上说明,已对物质或混合物进行评估,根据所掌握的数据,物质和混合物不符合分类标准。此外,如果发现物质和混合物由于其他原因而没有进行分类,例如,由于技术上无法取得数据,或无法得到确定的数据,也应在安全数据单清楚地说明。
7. 有关可能的接触途径的信息
提供可能的接触途径的信息,及物质和混合物通过每种可能的接触途径所产生的影响,如通过摄取(吞咽)、吸入或皮肤/眼接触。如果不知道是否有健康影响,应予说明。
8. 与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有关的症状
说明接触物质或混合物及其成分或已知的副产品,可能引起的有害健康影响和症状。提供在与指定用途有关的接触后出现的与物质或混合物的物理、化学和毒理学特性有关的症状资料。说明从最低剂量接触最先出现的症状到严重接触的后果;例如,“可能出现头疼和晕眩,发展到昏厥或失去知觉;大剂量可造成昏迷不醒和死亡”。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