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披露多则行政处罚信息,多家经营主体或个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处罚。
详情如下:
01
楚志宣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1号
当事人:楚志宣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罚款陆拾万叁仟柒佰玖拾叁元伍角(603793.5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18日
02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魁之品酒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6号
当事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魁之品酒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2TJ6GJ4B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52%vol 500ml五粮液8代白酒;2.罚款伍仟柒佰元整(5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03
合肥市包河区甄泽烟酒店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7号
当事人:合肥市包河区甄泽烟酒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11MA8QRHNH42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2瓶50%vol 500ml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4瓶42%vol 500ml迎驾洞藏9,共计6瓶白酒;2.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6瓶52%vol 500ml五粮液8代白酒;2.罚款伍仟柒佰元整(570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04
刘智聪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合市监处罚〔2024〕388号
当事人:刘智聪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利权商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1.没收侵权商品,2.罚款
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六章第一节[268]第(三)款第1项第(1)目、第(3)目。
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扣押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0瓶42%vol 450ml迎驾贡酒洞6,2.罚款壹仟贰佰伍拾元整(125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合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合肥市知识产权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2024年11月22日
来源:综合合肥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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