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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保障标准提高了,这笔钱11月底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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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从2024年7月1日起,提高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救助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提标,城市低保标准从678元/月提高至712元/月;农村低保标准从507元/月提高至568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690元/月提高至820元/月。此次提标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自治区连续第14次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

提高自治区城乡低保等救助保障标准,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关心关爱困难群众的实际举措。多年的低保提标,给全区困难群众带来的是实实在在的获得感。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强化工作落实,按照新标准做好困难群体精准认定工作,确保此项惠民政策真正落实到困难群众身上。资金补发工作将于今年11月底前全部完成。

来源:石榴云/新疆日报

监制:陈露杰

审核:王正伟

责编:曹 明

编辑:杨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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