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外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暨“春雷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请广大经营主体以案为鉴,诚信经营、守法经营,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
案例一、雁江区某物业公司自立收费项目的价格违法案
2024年6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反映某物业公司要求业主缴纳地下室地面保护费100元/户的举报。经调查,该物业公司在提供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中收取了“出入证押金”“电梯地下室负一楼成品保护费”,根据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资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资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市主城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资发改物价〔2023〕9号)文件规定,资阳市主城区普通住房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基本物业服务费、装修期间服务费、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车辆停放服务费,同时根据“执行要求”第(四)点“物业服务企业除受有关单位委托代收有关费用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收费,不得对人员、车辆进出小区收取门禁费、开门费、过路费、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护费等其他类似名目费用。不得利用更换门禁卡等方式营利。代收费必须出具委托单位的发票或收据。”该物业公司存在自立收费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调查期间,该公司积极向业主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依据《四川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中“及时整改并实施清退”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作出没收未退还消费者的违法所得320元,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84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雁江区某商贸行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7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商贸行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发现有“原纯浆粮私家珍藏酒”外包装1套,包含标有“私家珍藏”“VIP”“此酒只供内部贵宾专用”字样的包装纸盒和酒瓶各1个;发现名称为“蜀一品”内部品鉴酒外包装7个;发现名称为“原浆内供专用酒”外包装1套,包含1个标有“原浆”字样的塑料盒和1个标有“内供专用酒”的玻璃瓶,以上产品仅在店内陈列展示,产品内未装有该店销售的散装酒。经调查,以上外包装是该商贸行经营者在外地购买或自行在广告公司印制,存在使用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外包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条第九款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资阳市某超市涉嫌经营过度包装月饼糕点礼盒案
2024年9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资阳市质量检验检测和计量检定测试中心出具的《食品和化妆品包装计量监督检验报告》,显示资阳市某超市销售的月饼糕点礼盒包装空隙率为31.4%,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中有关“单位净含量Q>50g的,空隙率≦30%”的规定。该超市经营过度包装的月饼糕点礼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将不符合要求的月饼糕点下架处理。
案例四、雁江区某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4年7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药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拆零销售的盐酸异丙嗪片、多酶片、注射用转移因子已超过有效期,同时执法人员在冷藏柜查获的有无购进票据的注射用人白介素。经调查,该注射用人白介素为某患者在其他地方购买并储存在该药店内。该药店销售超过有效期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将私人药品存放在药店储存区域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销售拆零药品未做好拆零销售记录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该药店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依法对该药店作出警告,没收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异丙嗪片和多酶片,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雁江区某食品店经营假冒外观专利产品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店铺销售的“侨庄”牌青花椒藤椒鱼调料使用的专利号ZL201830634917.6,已于2020年11月9日终止。该食品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但由于经营者并不知道其销售的“侨庄”牌青花椒藤椒鱼调料专利已终止,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四川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和公开更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4元,处罚款14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相关线索移交该产品生产地所属的市场监管局作后续处理。
案例六、雁江区某自行车经营部销售无生产厂址电动四轮车的违法行为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铺内摆放销售的乾丰芯牌微电轿电动四轮车仅能提供《新能源电动车合格证》,恩牛牌电动四轮车仅能提供《电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上产品合格证上均未标注生产厂址,车身上没有张贴铭牌,存在销售无生产厂址电动四轮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鉴于该经营者在调查期间,主动退回不符合规定的车辆,违法情节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案例七、四川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案
2024年8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通知,对四川某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线上检查,发现该公司因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分别于2023年7月9日和2024年7月2日,两次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随即对该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经营中,并向其送达《企业经营异常名录表》。该公司未依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的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雁江区某药店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等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8月,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雁江区某药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药店销售的氨氯地平贝那普利片、稳心颗粒(无糖型)、芪苈强心胶囊、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琥珀酸索利那新片、马来酸依那普利片、琥珀酸亚铁片、速效救心丸、硝苯地平控释片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上游供货商的资质等证明材料。经查,该药店在未核实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也未收集供货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的情况下,于2024年5月从一名药品推销员处购进以上品类药品。该药店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涉案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45元、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资阳市某水泥制品厂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案
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资阳市某水泥制品厂开展检查时,发现正在使用的3台起重机提升高度均大于2米,但均未在显著位置设置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未办理使用登记和检验,也无法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出厂检验报告》《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合格证》。该厂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使用未按要求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雁江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甘露食品案
2024年6月,在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委托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依法对雁江区某食品经营部经营的甘露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甘露的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雁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的抽检结果,对该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甘露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食品经营部能够提供涉案甘露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但不能提供购进票据、进销货台账及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该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甘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购进食品未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雁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邓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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