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11月1日起,我市进入森林防火期,时间为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共计6个月。
防火期间市民不得在林区野外焚烧秸秆、烧灰积肥、焚烧垃圾等;
也不得烧烤、露营篝火、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点烛等;
更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禁止其他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市民发现山林发生火情
应立即拨打
110报警电话
请勿单人独自扑救
远离火场等待救援
谨记森林防火常识
来源|慈溪应急管理
编辑 | 沈轲艺
审核|黄超威 胡孟才
慈溪·智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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