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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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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中证协发布关于发布《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新“国九条”部署,进一步促进证券公司收益凭证业务规范健康发展,满足投资者多样化资产配置和财富管理需求,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控金融风险,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经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其中指出,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实行分级余额管理。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60%、50%、40%。

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在知悉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存量收益凭证可以自然到期了结,存量规模达到规范要求前,原则上不得新增发行;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或延期的除外。

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B类、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发行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收益凭证、短期融资券、同业拆借、短期公司债券待偿还余额之和应分别不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80%、60%;经监管部门认可,为防范流动性风险确有必要新增发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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