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发布了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于10月16日作出的“沧新卫传罚[2024]C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据介绍,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苗族独方乳膏”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以上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
沧州市新华区卫生健康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对沧州市永安药房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000元。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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