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恋爱期间转账未必都是赠予
北京日报讯(记者 徐慧瑶)恋爱6年,男子向女友转账50多万元。女友要求分手后,男子起诉至法院,称转账均为借款,要求女友还钱。丰台法院审理后认定,并非所有款项都是赠予,酌定女方退还30万元。
2018年,李先生和郑女士开始了一段异地恋。交往期间,李先生一共给郑女士转了50多万元。然而,到了2023年4月23日,郑女士突然提出要分手。这让李先生感到非常突然,他要求郑女士把之前转给她的钱还回来。但郑女士不愿意还钱。于是,李先生起诉到法院,称转账其实是借款,要求郑女士归还50多万元。
郑女士则认为这50多万元实际上是赠予,但丰台法院经审理最终认定,并非所有款项都是赠予,酌定郑女士退还30万元。
法官解释,根据举证规则,郑女士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大额转账是赠予,因此法院对郑女士的抗辩不予采信。此外,在双方的聊天记录中,郑女士明确作出过偿还的意思表示。但两人恋爱期间,双方转账金额差距较大,同时恋爱期间双方对金钱的往来性质及目的往往难以言明,不宜简单地将案涉款项全部认定为借贷,为表达情谊进行的小额转账、财务往来、日常消费支出等,应当认定为维系感情的正常支出。
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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