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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涡阳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网络平台“买卖”玉石的方式组织开展传销活动的案件,被告人李某某被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2023年8月,李某某与罗某某在某平台从事传销活动,离开该平台后两人又共同成立了一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公司名义搭建玉石寄售平台。在平台上,两人以买卖玉石等经营活动为名,通过新会员扫老会员平台二维码的方式吸纳新成员入会。老会员与新会员会自动形成上下级关系,新会员在平台抢购玉石后可以委托平台上架寄售,在缴纳交易金额3.5%的上架费后,平台自动溢价5%,会员每次交易能获取1.5%的固定收益,老会员也会收到推荐新会员的0.4%收益作为佣金返利。根据推荐人数不同,会员会获得相应额度的玉石购买资格和优惠券奖励,当会员升级为团队长时奖励便提升为整个团队交易额0.1%。后网络公司不断孵化、分仓,产生了璞某源、芳某源等多个交易平台,平台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和订单量作为返利依据,诱使会员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通过收取玉石交易上架费的方式获取经济利益,经营期间,李某某通过分仓收取平台顾问费21万元,罗某某收取40万元,两人经营的网络公司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超过300人,收取上架费5538982.6元,累计交易总金额达20507万元。
来源:涡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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