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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违反乘车规则受伤,公交公司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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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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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作为出行方式之一

在行进的过程中偶尔也会出现意外

那乘客在公交车上意外受伤

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

来看看今天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8月21日,厦门市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靠站停车后,林某某因看到前车门(上客门)排队等候上车的乘客较多,担心无法上车耽误行程,遂从前车门小跑至后车门(下客门)上车。因在该站点恰好无乘客下车,驾驶员在按下关闭后车门的按钮时,林某某右脚刚好踏上公交车被车门夹住,整个身体未完全进入公交车。驾驶员发现林某某被夹后立即打开后车门,林某某随即摔倒在地,随后自行站立并改从前车门上车。林某某于次日因右肩袖等损伤到医院手术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林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366.9元。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乘客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台、码头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乘,待车、船停稳后依次上下车、船;不得强行上下车、船和在车行道候车。公共汽车的铰接车(通道车)实行前后门上、中门下,单车实行前门上、后门下,单门车实行先下后上。上车后乘客应向下车门移动”。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相关规定,林某某要求某公交公司赔偿损失,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林某某违反厦门市人民政府颁布的规章——《厦门市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定》所规定的“前门上车,后门下车”的乘车规则,应认定其存在过错(重大过失),依法可以减轻或免除公交公司的赔偿责任。公交车驾驶员进站停车后正常打开、关闭车门,并将主要精力用于关注乘客在前车门上车的情况,未及时发现林某某欲违规从后车门上车,应属于正常情况,不存在违规操作或操作不当问题,不宜认定其存在过错。对林某某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之行为理应予以否定性评价,否则,若该行为被其他乘客所效仿,将会进一步破坏前述乘车规定和规则,可能造成公共交通乘车秩序的混乱。故判决驳回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树立文明出行意识,是构建安全畅通、文明和谐交通环境的重要条件。在乘客违反乘车规则的情况下,公交公司若无过错的,不应对乘客受到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而应由乘客对其违规行为自行担责。人民法院对违反上下客乘车规则的行为予以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发挥司法裁判的指引效果,引导公众自觉遵守交通规则,有效维护社会公共交通文明出行秩序。

供稿: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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