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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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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鲁网9月28日讯(记者 王玉龙)记者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获悉,《潍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已于2024年8月23日经潍坊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保护利用的可持续性,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条例》明确,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地名文化遗产以及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规定,经批准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应当保持其标准名称的相对稳定。涉及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以及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的道路与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绿化、环卫、消防、人防、地下空间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专项规划报送审批前,负责组织编制专项规划的部门应当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条例》明确,列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的地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以保护利用:

(一)严格限制更名;

(二)运用挂牌、立碑等形式宣传、保护相关历史文化;

(三)周边地理实体命名、更名时,合理派生使用;

(四)已经消失不用的,在地理实体原址重建或者迁移时视情形恢复使用;

(五)其他保护利用措施。

《条例》明确,在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地段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在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确需新建、扩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建设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二)在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拆除方案,经所在地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三)在核心保护范围内,对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符合保护规划的更新改造方案,并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四)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等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

(五)在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

《条例》明确,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上刻划、涂污;

(二)堆放易燃、易爆或者腐蚀性的物品,影响建筑安全;

(三)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

(四)擅自拆改传统风貌建筑结构,破坏传统风貌建筑原造型和风貌;

(五)设置破坏或者影响建筑风貌的广告、标牌、招贴;

(六)其他损坏建筑或者违反保护图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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