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2021年主观卷回忆题
案 情
枫桥公司因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获得了A区一栋写字楼的所有权。这栋写字楼一共20层,其中1~17层由枫桥公司自己使用,第18、19、20三层对外出租。亨通公司分立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其中甲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乙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丙公司为其参股子公司。甲、乙、丙三个公司与枫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分别承租写字楼第18、19、20层。
租赁合同中约定月租金为30万元,3个月一付,承租人不能对基本工程(硬装修)进行改造,但其他部分可以自行装修。另外约定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由枫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亨通公司为甲、乙、丙三个子公司的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甲公司进场后,发现楼层通风设备有问题,枫桥公司反复修理也没修好。于是甲公司就自行修理,花费维修费60万元。甲公司主张以该60万元来抵租金,枫桥公司不同意。甲公司第二个季度只向枫桥公司账户汇了30万元。
枫桥公司将甲公司以及亨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二者支付租金。诉讼中,枫桥公司主张甲公司已经支付的30万元并非租金,而是另一个合同的货款,要求其支付90万元租金本金与迟延履行的利息。而甲公司则主张以60万元维修费抵销租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枫桥公司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租金90万元和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亨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亨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甲公司追偿。
一日,乙公司的合作伙伴丁公司来乙公司办公室洽谈合作项目,欲签订标的额为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丁公司派来的员工钱某将车停在枫桥公司停车场,不料大风刮来,大树断了,砸到钱某的车,钱某修车花费数十万元,因修理费问题与乙公司、枫桥公司发生纠纷。据查,写字楼的其他租户很早之前就曾反映过楼下的树比较危险,需要加固,但枫桥公司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对此事完全不知情。因为汽车修理费纠纷一事,丁公司与乙公司关系也不是很好,最终导致保理合同没有签订。丙公司见甲公司和乙公司与枫桥公司的合同履行不顺利,于是就把第20层楼直接转租给了戊公司。枫桥公司后因为欠债,把房子整体卖给了己公司,但并没有通知甲、乙、丙公司,甲公司欲主张第18层的优先购买权,由此又引发争议。
问 题
1.甲公司与枫桥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由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判决?
3.甲公司主张以60万元抵销租金属于反诉还是抗辩?
4.亨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根据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以实现追偿权?
5.钱某的汽车的损失由谁承担?
6.丁公司5000万元的保理合同最终没签订,能否要求枫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7.丙公司能否将第20层转租给戊公司?
8.写字楼转让后原租赁合同是否视为解除?
9.甲公司对第18层是否具有优先购买权?
10.亨通公司是否需要对甲公司、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思考时间
问题及参考答案
民诉法部分的四问重点讲解;民法部分的六问,本科目略
1.甲公司与枫桥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由哪个法院管辖?
甲公司与枫桥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应由A区人民法院管辖。
甲公司和枫桥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民诉解释》第28条的规定,属于不动产纠纷范畴,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虽然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履行发生纠纷时由枫桥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但因为该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不具备法律效力。
附:《民诉解释》第28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诉讼法》第34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由谁来进行举证?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则应如何判决?
枫桥公司主张30万元属于另一个合同款项的事实,应由枫桥公司进行举证证明;如法院无法完成自由心证,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法院应视为合同未能履行,甲公司未能给付30万元房租,应判决甲公司败诉。
3.甲公司主张以60万元抵销租金属于反诉还是抗辩?
甲公司主张以60万元抵销租金属于反诉。因为甲公司提出了独立的诉讼请求,希望以自己的诉讼请求吞并、抵销掉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构成了独立的反诉。
4.亨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否根据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以实现追偿权?
亨通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根据判决直接申请执行甲公司财产以实现追偿权。因为在法院的生效判决中,亨通公司的追偿份额已经明确,判决具备了明确的给付性内容,根据《民诉解释》第461条的规定,亨通公司可以据以申请强制执行。
附:《民诉解释》第461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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