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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媒体近日报道,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个家事审判典型案例:女方与男方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发现丈夫易怒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丈夫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于是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女方,女方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二人婚姻关系。
这次判决较好维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民法典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近年来,类似“带病”婚姻被判撤销的案例屡屡见诸报道,说明民众的健康意识与维权意识也在增强。
但也要看到,撤销的婚姻也是一段婚史,事后撤销婚姻,受害方仍然面临一定的损失与伤害。因此,“带病”不该仅靠“婚内观察”发现,而要有更加前置的有效手段,强化患病方的告知责任。在类似案件中,隐瞒病情的一方一般不会受到处罚。然而,当受害方提出经济补偿等民事诉求时,其面临的损失是否需要得到弥补、伤害是否需要得到抚慰,值得社会思考。
一方明知自己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却长期故意隐瞒,其实是一种典型的失信行为。因此在撤销婚姻后,还应该考虑引入征信惩戒机制,让失信者付出相应代价,减少婚姻一方在婚前故意甚至恶意隐瞒重大病情事件的发生。
婚姻以互信为基础。结婚对象隐瞒法律规定必须婚前告知对方的重大病情,是对婚姻极不负责的一种做法。尽管当前婚前医学检查采取自愿原则,但从对自己、对家庭负责角度出发,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双方应强化认识、相互鼓励接受检查,以期今后共同的路走得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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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唐传艳(医生)
编辑:李诗尧
校对:杨真宇
审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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